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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加强纳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题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9 生效日期: 1998-09-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8]18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加强纳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纳税申报管理是税收行营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干部学习《暂行规定》,切实促进本市国税系统纳税申报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二、做好对《暂行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各项具体内容和相关的工作程序。
三、执行《暂行规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税系统纳税申报管理、提高纳税申报工作水平和质量、规范纳税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级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其他税种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下同)、扣缴义务人均应按本暂行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个体工商户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原则上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确定。


    第三条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按月(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季)1日起到10日止。
   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分季(月)预缴,季度(月)终了后4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分季(月)预缴,季度(月)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师)查帐报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汇算清缴。
   凡遇申报期最后一日为国家法定公休日的,申报期可以顺延。


    第四条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所属各税务所为纳税人、扣缴义务在本市国家税务局履行纳税人申报义务的受理机关。受理方式以在各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为主,对管辖地域较广、纳税人较分散的边远地区税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申报期内组成若干受理申报小组,下乡设点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事宜。


    第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缴纳税款实行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制纳税申报表和填开缴款书、自行到其开户银行或办税服务厅内设置的税款经收处上缴税款后,持纳税申报表、已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备查联和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自核自缴征收方式。


    第六条   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采取以下三种纳税申报形式。
   一、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税款征收期(以下称“征期”)内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二、电子申报:即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征期内将有关纳税申报资料数据通过电子通讯网络传入税务机关。其原始纳税申报资料可以在征期后的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报送。具体报送时间由区县局、直属分局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三、邮寄申报:即纳税人在征期内通过邮寄办法将其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给税务机关。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采取的纳税申报形式。


    第十条   采用直接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下述方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一、运用电子产品申报办法,即纳税人通过计算机或申报录入器等电子产品输入有关申报信息,持软盘、IC卡等和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二、手工申报办法,即纳税人通过手工计算并填报有关申报资料后,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事宜,由税务机关将其资料输入计算机。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代其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九条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事宜时,按如下受理程序进行:
   一、将IC卡或计算机软盘中有关申报资料数据转入税务机关申报管理信息系统。(未使用IC卡、计算机软盘申报的,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其申报数据转入申报管理信息系统)
   二、查验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应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三、对纳税人所报送的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款与纳税人报送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款缴款书入库数进行核对。对使用IC卡、计算机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应对其所报的电子数据与其实际报送的申报资料中的若干重要数据进行核对。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上由受理人员签章并署明受理日期后,将纳税申报表退还纳税人一份。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所报送申报资料不全的,应限期责成纳税人补报;发现申报表数据填写不完整,提示纳税人改正;纳税人逾期仍不补报有关资料的应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处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申报需延期申报的,应于其所延期申报税种的纳税申报期终了前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填制《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送《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后,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延期申报到期后,纳税人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按未按期申报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权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予以处罚,处罚金额是:逾期一日处罚100元,以后按日处罚50元,最高限额为2000元,并按月在纳税人申报场所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予以公开登榜公布。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逾期1日处罚2000元,以后按日加罚500元,最高限额10000元。


    第十三条   凡未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可暂停其领购发票,经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后改正的,自改正之日起恢复领购发票。


    第十四条   各受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税务机关应于各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做好纳税申报情况的总结汇总工作。对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统计行期纳税申报率。月度(季度)终了后2日内应统计逾期申报处罚率。征期申报率和逾期申报处罚率均不应低于95%。


    第十五条   本市国税系统统一征期纳税申报率和逾期申报处罚率的计算标准。
   一、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期申报率计算公式是:
   征期申报率=征期实申报户数÷(税务登记户总数-应扣除户数)
   应扣除户数=非独立核算的注册登记户数+仅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户数+经税务所确认连续三个月不履行纳税申报手续或经发送《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效已列入非正常户清单转交稽查部门检查处理的户数+农村养殖业户数。
   二、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期申报率计算公式是:征期申报率=征期实申报户数÷征期应申报户数
   三、逾期申报处罚率计算公式是:逾期申报处罚率=已被处罚户数÷逾期补申报户数。


    第十六条   受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在各行期结束后统计编制未申报户数清单,并于征期结束后在当月终了前进行催报催缴或向各未申报纳税人发送《限期改正通知书》,对经确认纳税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催报催缴或发送《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效的,应编制非正常清单转税务稽查部门检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和监管,行期后可采取调帐审计等办法对申报异常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


    第十八条   凡经税务稽查的纳税人发生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及调帐处理事项的,经查办的稽查部门审核签章后,由被稽查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补交税款手续。各税务所应对纳税人的补税等事宜单独统计,将补办手续和入库情况及时反馈给主办的稽查部门。


    第十九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可按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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