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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6 生效日期: 1996-07-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服发[1996]19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服企业资格年度检查制度。我市各级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的劳服企业资格进行年检。
  关于新开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仍按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劳企发字(1994)368号)执行。

  二、年检的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接受年检。凡年检合格的企业,并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三、年检的时间:
  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于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1996年需在8-10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年检机关不能如期进行年检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劳服企业当年年检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如企业不能按期参加年检,应向年检机关申明原因,自批准之日延缓一个月补办年检手续。

  四、年检工作程序和分工:
  劳服企业年检工作,采取企业自检和主管部门审核与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审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企业自检。凡经市、区、县劳服管理机构认定的劳服企业,首先按照年检的内容和要求搞好自检,填写《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样式附后),同时还需附如下材料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财务年报;
  (7)职工人数统计年报;
  (8)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对所辖劳服企业报送的《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审定。凡经市劳动部门认定的劳服企业,由市劳动部门年检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到企业所在区、县地方税务部门年检机构审核;凡经区、县劳动部门认定的劳服企业,由各区、县劳动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对其进行年检审核。
  年检审核采用现场检查与审核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比例原则上按各区、县应检劳服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掌握。
  凡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市或区、县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在《年检记录》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四)减免税期已过的劳服企业,按照劳服企业认定权限划分,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部门年检机构审核,并对其中20%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经审核合格,在《年检记录》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税务部门不参加对已过减免税期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

  五、年检中,如发现《通知》第四条所列的情况,按《通知》第四条提出的处罚办法,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的主管领导要重视对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加强对年检工作的领导,并抽调足够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年检的具体工作。在工作中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所属应参加年检的劳服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年检工作。
  (三)年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年检机关和接受年检的企业都不得敷衍或弄虚作假,有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其责任。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视同自行放弃劳服企业资格,缴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四)每年在年检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每年10月31日前,1996年为11月15日
前)各区、县年检机构对年检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分别报市劳动局、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1996年3月18日 劳部发(199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免扶持政策,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发挥其创造就业岗位、平抑失业率、稳定社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劳服企业年度检查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认证(以下简称年检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制度。各级劳动、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的劳服企业进行年检认证,并与对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审查协调进行。凡经年检认证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招收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累计达到规定的比例;
  (三)有工商营业执照;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五)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六)接受劳动、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三、年检认证的范围和步骤
  (一)凡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劳服企业均应进行年检。
  (二)实行企业自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当地劳动、税务部门审定相结合的方法。
  (三)企业按照年度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查自检,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财务年报;
  (7)职工人数统计年报;
  (8)需要的其它材料。
  (四)劳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定,并签署意见。对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戳;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手续。

  四、年检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税务部门暂缓办理手续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清缴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处罚。
  (一)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失业人员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三)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四)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五、年检认证的要求
  (一)各级劳动、税务部门要将年检认证列入工作日程,并处理好年度检查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认证的关系。年度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证工作随时进行。
  (二)要充分认识年度检查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加强领导,成立年检认证工作领导小组,通力协作,对年度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为企业办实事的工作,各地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原则,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年检认证制度。
  (四)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开展年度检查时,要确保年度检查工作的质量。要组织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坚持检查标准,严格按要求办事,同时,要注意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各地要及时将年检认证的情况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地区年检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七)各地有关年检认证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
       2.年检记录
    附件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
            核算形式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1.报告书第一至四项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经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和主
  办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劳动、税务部门各一份;
    2.填写的各项指标均指上年末实际完成情况;
    3.企业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可在相应的项目后注明或另纸说明;
    4.各项情况需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
  |一、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主办单位: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工商营业执照字号: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字号      |
  |开业时间:           |
  |注册资金:           |
  |税务主管机关:         |
  |税务登记证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帐号:           |
  |固定资产:           |
  |流动资金:           |
  |所属行业:           |
  |经营项目:           |
  |其中:主营:          |
  |兼营:             |
  |增加值:            |
  |上缴税金(不包括所得税):     |
  |实现利润:           |
  |应缴所得税:          |
  ------------------
  ------------------
  |减免所得税:          |
  |实缴所得税:          |
  |税后利润:           |
  |负  债:           |
  |其中:长期负债:        |
  |流动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其中:             |
  |国家资本金:          |
  |集体资本金:          |
  |法人资本金:          |
  |个人资本金:          |
  |资本公积:           |
  |盈余公积:           |
  |二、人员安置情况        |
  |现有从业人员总数:       |
  |其中:城镇失业人员:      |
  |占从业人员比例:        |
  |当年新安置各类失业人员:    |
  |占从业人员比例:        |
  |其中:城镇失业人员:      |
  |富余职工:           |
  |农转非人员:          |
  |刑释解教人员:         |
  |其他人员:           |
  ------------------
  ------------------
  |工资分配形式:         |
  |职工年人均收入:        |
  |三、减免所得税金管理使用情况  |
  |是否单独列帐反映:       |
  |使用情况            |
  |用于扩大再生产:        |
  |用于技术改造:         |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用于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  |
  |用于职工福利:         |
  |其他:             |
  |四、上缴管理费情况       |
  |应缴管理费:          |
  |已缴管理费:          |
  |未缴管理费:          |
  ------------------
  ------------------------
  |                      |
  |企业年检结论:    职代会(董事会)意见:      |
  |                      |
  |                      |
  |  (章)          (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主办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章)          (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劳动部门审核意见:    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章)          (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附件二
  --------------------
  |                  |
  |    年  检  记  录    |
  |                  |
  |    (19  年度)                  |
  |                  |
  |                  |
  |                  |
  |                  |
  |劳动部门意见:    税务部门意见:|
  |                  |
  |                  |
  |  (章)      (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注:该记录附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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