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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9 生效日期: 1997-09-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物价局、经委、财政局、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7)137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对金银饰品检验收费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通知
  计价费(1997)1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厅(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加强金银饰品的质量管理,规定了一些监督检验办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检验工作,对提高金银饰品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政策不统一,有的地方要求对金银饰品实行逐件检测并收费,有的对外埠进入本地区的金银饰品要求报验,有的甚至对检验结果互不承认,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增加了企业负担,引起生产、经营企业的强烈反应。为规范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决定对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收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金银饰品的企业可以组织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但不得向企业收费,监督抽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二、对金银饰品可实行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生产、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自愿委托。委托检验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各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委托进行的检验不得收费。
  三、对金银饰品质量不得进行强制性的收费检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市场上销售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逐件检测,不得对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定期检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生产、经营金银饰品的企业送检,不得要求对外埠进入本地区的金银饰品质量实行报验。
  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立即进行自查,对违反规定,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立即纠正,并于1997年8月底以前完成自查。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经贸、财政、人民银行、技术监督部门,在各有关部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金银饰品检验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清理整顿情况请于1997年9月底以前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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