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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12 生效日期: 1995-06-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5]9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年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能提供百万元版以上(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商业零售企业应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5]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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