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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6 生效日期: 1996-07-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计[1996]28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税款缴库管理,确保各项地方收入准确、及时、足额缴人各级国库,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6]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税款解缴现状,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如有占压、挪用税款的行为,要立即纠正。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要立即取消。

  二、严禁擅自扩大自收税款范围。自收税款的范围仅限于未在银行开设帐户的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款以及其它零星分散税收,包括集市贸易税收等。

  三、自收税款原则上按日缴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可在次日办理。对于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应将当日自收税款存入有条件办理税款存款业务的信用社,并严格按照限期限额制度规定(限期10天,缴库限额:税务所800元,专管员500元,代征代扣单位300元)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四、税收会计一律不得直接办理税款征收业务。

  五、请各区、县局、各分局将自查自纠情况于九月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市局。
   以上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199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近来一些地方存在着税务部门占压挪用税款的现象,特别是擅自设立税收过渡帐户,以收取利息。这一严重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的行为,务必要引起各地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为确保各项税款准确及时缴入各级国库,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缴税款,不得以平衡、调节收入任务等为目的占压挪用税款,也不得有税不收或者收过头税。
二、实行自核自缴的纳税人,一律填开税收缴款书,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三、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应按日填开汇总缴款书,连同税款缴入国库经收处。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可在次日办理。
四、对于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税务机关自收的税款,可于自收税款当日存入有条件办理税款存款业务的信用社,并按规定的期限、额度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按规定上划国库,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税款和计收利息。
五、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擅自将税款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中。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清理占压挪用税款作为今年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严肃财税纪律,对违纪违规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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