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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征地事务管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9 生效日期: 1997-08-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房字[1997]第282号
市房地局:
  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市计基字(199)第0711号)文件的规定:降低征地事务管理费的标准,由按征地总费用的3%降为1.5%。你局需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本通知自1997年8月14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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