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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31 生效日期: 2000-01-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9〕48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一、证券回购业务 
  (一)会计科目 
  1、增设“1151买入返售证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买入的证券。 
  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其他成员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卖出该批证券,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差价收入的业务。 
  (2)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买入某种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返售到期的买入返售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占用的金额。 
  2、增设“2147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其他成员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使用权的业务。 
  (2)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卖出某种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购回到期的卖出回购证券时,按所购回证券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所购回证券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卖出尚未回购的证券价款。 
  3、增设“4304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买入返售证券取得的收入。 
  (2)公司返售到期的买入返售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贷记“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增设“446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卖出回购证券发生的支出。 
  (2)公司购回到期的卖出回购证券时,按所购回证券的账面价值,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所购回证券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1)在“存出保证金”项目之下“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公司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应交税金”项目之下“其他应付款”项目之上增设“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项目作上述调整后,报表行次也作相应调整。 
  2、利润表 
  (1)在“利息收入”项目之下“其他收入”项目之上增设“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买入返售证券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在“利息支出”(人寿保险公司在“保户利差支出”)项目之下“其他支出”项目之上增设“卖出回购证券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卖出回购证券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项目作上述调整后,报表行次也作相应调整。 
  3、现金流量表 
  (1)在“贷款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之下“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之上增设“买入返售证券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买入返售证券支付的现金。 
  (2)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之下“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之上增设“返售证券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返售证券收到的现金。 
  (3)在“拆入资金净额”项目之下“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之上增设“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 
  (4)在“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之下“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之上增设“回购证券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回购证券支付的现金。 
  二、基金投资业务 
  (一)会计科目 
  1、“短期投资”科目 
  (1)公司从事短期基金投资业务应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购入的各种基金,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单独核算,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包含的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公司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属于基金持有期间实现的现金股利,贷记“短期投资”科目。 
  公司出售基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增设“110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公司对短期投资应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 
  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应将基金、债券等短期投资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的,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以后又回升,按回升增加的数额(其增加数应以补足以前入账的减少数为限),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成本转账,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再予以调整。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 
  1、在“短期投资”项目之下“拆出资金”项目之上增设“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项目,反映公司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项目作上述调整后,报表行次也作相应调整。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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