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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资金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8 生效日期: 2000-01-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0]8号

 
  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在农业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上,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违纪违规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有的还较为严重。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全省经济进入跨越式、逼近式发展时期,投入到农业方面的资金将会有更多的增加。因此,加强对农业资企的审计监督,管好用好农业资金,提高使用效益,是确保四川农村经济加速发展的一项关键性措施。 
  省审计厅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 
 
 
省审计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是农业大省,农业资金的投入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农业资金的审计监督,是规范农业资金运作、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保证。由于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筹集、安排的农业资金,包括农业预算收入、预算安排的农业事业费及农业专项支出、预算外农业资金、政策性农业贷款及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等,数额大,分布广,涉及单位多,管理分散,违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较为严重,因此进一步加强农业资金审计势在必行。为充分发挥农业资金审计监督工作在农业、农村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国家的财经法纪,提高农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委发[1998]40号)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资金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业资金审计工作 
  加强农业资金的审计监督,是管好用好农业资金的有效保证,是全面贯彻落实《审计法》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农业资金审计工作,统筹安排,统一协调,根据农业资金审计反馈的信息,不断完善农业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发挥农业资金审计为农业、农村宏观经济调控服务的作用。 
  为保证农业资金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民族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等召开的涉及农业资金分配有关内容的会议,应要求同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参加。各级财政部门和管理使用农业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本级、本系统及本部门农业资金的年度预算批复文件、决算文件、资金及建设项目安排计划、资金追加(减)文件、用款进度安排计划、建设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资料以及制定的有关农业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和制度。 
  各级审计机关应高度重视农业资金审计工作,认真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市(地、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应把农业资金审计作为本级审计工作的重点,每年至少审计1至2项农业资金,贫困县、粮棉大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天然林工程项目县等的审计机关要把农业资金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形成定期审计制度。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农业资金审计工作要加大指导和检查力度。要建立健全市(地、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农业资金审计机构,配备与实际工作相称的专职农业资金审计人员,以保证农业资金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支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帮助审计机关解决农业资金审计经费不足问题。协调财政部门在本级财政农业配套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农业资金审计经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通知》(财发字[1998]36号)精神,凡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中安排,以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农业资金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政府安排的各种农业资金进行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农业专项支出的预算执行和决算、下级分配和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农业资金、下级预算外农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关系国家农业投入政策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依法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突出六个重点:一是把政策性农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贫、林业、国土等资金作为重点资金;二是把负责征集、分配、管理农业资金的主管部门作为重点部门;三是把农业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环节作为重点环节;四是把重点使用农业资金的单位,如乡(镇)、村等作为重点单位;五是把投资较大、建设期较长、影响较大的农业投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六是把查处“小金库”、“帐外帐”、经商办企业、建房购车等严重违纪现象作为重点问题开展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监督。要注意抓大案要案线索。各级审计机关应对重点部门、单位和资金进行经常性审计监督,对使用农业资金的一般单位和项目及乡(镇)、村实行有计划的抽审,对重点项目实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审计面应达到总投资项目的50%以上。 
  三、提高农业资金审计工作质量 
  全面推行农业资金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制度,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竣工财务资料报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在全面审核农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拨付、到位、配套及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性等内容后,出具审计意见书,作为有关部门验收依据。 
  审计机关应不断改进审计方法,采用先进审计技术,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逐步以查错纠弊向改进管理和提高效益方面发展,不断探讨农业投资项目效果和效益审计的内容、方式和方法,逐步建立起农业投资项目审计的效果和效益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审办法。 
  四、加大农业资金审计查处力度 
  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审计,严格执法。坚决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农业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中带经常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严肃查处的基础上,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理力度,防止屡查屡犯。一是挤占挪用农业资金建房买车等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要限期如数追回,无法追回的要抵扣单位预算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二是农业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的,应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决定或意见书后3个月内拨付到项目单位。由于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利用时间差获取非法收益的予以收缴;三是随意调整农业资金项目计划的,应按有关规定坚决纠正,确需调整的应完善报批手续。安排计划外项目的,应限期追回资金,用于原项目计划;四是虚列支出、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收缴上级财政,形成“小金库”的,应按发生额全额没收,并按规定处以罚款;五是对造成损失浪费的,应查明原因,分清性质,并核实资产,其变价收入应上缴财政;六是违反利率政策多收利息的,应没收非法收益,并对违纪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对在农业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损失或私分贪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各级审计机关应按规定分别移交党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各级政府应协调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确保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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