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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7 生效日期: 2000-01-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分局、各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的精神,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9〕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会字〔1999〕4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下发后,有的地方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有关具体会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对公司执行“补充规定”具体操作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问: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公司”),因扩大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是否可以采用追溯调整法? 
  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其计提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按照财会函字〔1999〕11号及补充规定的要求,除了应收账款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境外上市公司因坏账准备计提范围的变更,也应当按照补充规定的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以及其他相关项目。 
  二、问:公司1998年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对因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的变更有的按会计政策变更处理,采取了追溯调整法,有的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采用了未来适用法。执行补充规定后,对原未按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公司,是否可以重新采用追溯调整法? 
  答:公司1998年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对因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的变更无论是按会计政策变更采取了追溯调整法,还是按会计估计变更采用了未来适用法,执行补充规定后均不再作调整。 
  三、问:公司的预付账款是否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答:预付账款是公司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是公司为购货而发生的债权,收回该债权是以收到所购货物为条件的,因此,预付账款不应提取坏账准备。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的预付账款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公司不得将不符合预付账款条件的付出款项计入预付账款,也不得将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变相转入预付账款。公司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注册会计师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当对预付账款的真实性预以充分的关注。 
  四、问:按照补充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存货和投资应以哪一年的数据作为追溯调整的基础? 
  答:因以前年度的存货和投资,有的已经消耗、出售或收回,有的仍然保留在相关的存货和投资账户内。为了便于计算和调整,在按补充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时,一律按1999年12月31日账面实存的存货和投资作为追溯调整的基础,已经消耗、出售或收回的存货和投资不再追溯调整。 
  五、问:按照补充规定要求提取的损失准备,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指按照管理权限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所计提的损失准备在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如何反映? 
  答:补充规定要求提取的损失准备,按照公司管理权限分别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如果股东大会在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前尚未召开,公司应按董事会批准的计提损失的金额在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反映。如果股东大会批准的计提损失准备的金额与董事会批准的金额不一致的,调整报告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 
  六、问:如果公司的子公司按照其母公司的要求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是否可以按照补充规定的要求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采用追溯调整法? 
  答:如果公司的子公司按照其母公司的要求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其子公司也应按照补充规定的要求计提相关资产的损失准备,并采用追溯调整法。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追溯到对外提供比较会计报表的最早期间;如果追溯到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公司的子公司尚未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则追溯到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 
  如果公司的子公司未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仍然执行相关的行业会计制度的,则其子公司不应按补充规定执行,但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公司应在对其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按照母公司所执行的补充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后编制。 
  七、问: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因合并范围变化如何采用追溯调整法? 
  答:原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情况变化(如出售、减持股份等),而不再包括在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在编制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即将原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的有关数据从年初数中扣除,因此,不涉及因合并范围变化而采用追溯调整法的问题。原未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增加投资比例等原因而纳入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应根据其子公司按补充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后的会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并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1999年度新购入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按补充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后的会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但不需要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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