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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23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1997)138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教育处、劳动处,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劳动者素质,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中对劳动者就业前必须经过培训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43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从1997年起,在北京市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一)建立劳动预备制度是贯彻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质量,合理地利用人力资源,使“先培训、后就业”原则制度化。同时,通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延长新生劳动力进入就业岗位的时间,缓解就业压力,培育和建立适应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新的调控机制。
  (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任务是将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组织起来,在其就业前进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经过考试或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参与竞争就业做好准备,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实现就业。

 

  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劳动预备人员):
  (一)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二)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三、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与就业管理等三个方面。
  (一)职业培训。
  1.培训机构。凡我市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和其他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承担劳动预备人员的培训任务。
  2.培训期限与培训类型。劳动预备人员参加培训,应具备培训专业(工种)所要求的基本身体条件,原则上免试入学;根据劳动预备人员的文化水平和所学专业(工种)技术复杂程度,培训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结合劳动预备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个人培训要求,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职业技能培训,初、高中毕业生均可参加。参加该类培训的初中毕业生第二年可参加技工学校职业能力测试入学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是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的培训,主要在高中毕业生中进行。
  3.培训内容。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以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及职业指导为主,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学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择业观念。
  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减少培训的盲目性;要按照不同培训类型的要求完成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注重学员的技能培养。
  4.培训形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采取全日制或半日制形式,培训过程中,可采取“双轨制”,即在培训机构学习理论知识,在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
  (二)毕(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
  劳动预备人员培训结束时,均应进行考核或资格认定。
  1.培训期满的劳动预备人员,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的考核,并对其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颁发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并加盖“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合格”印章。
  2.凡参加技术等级培训的劳动预备人员,按其参加培训的等级均可参加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相应等级的《技术等级证书》。
  3.通过了技工学校职业能力测试入学考试的劳动预备人员,可取得技工学校学籍,完成技工学校规定学业后,颁发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书》;通过了所学专业高等自学考试课程的劳动预备人员,可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自学考试证书。
  (三)职业介绍与就业管理。
  1.就业准入。劳动预备人员经培训掌握必备的知识、技术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培训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
  2.职业介绍。对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人员,由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输入劳动力资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专项管理,为他们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等方面的咨询和职业需求信息、求职方法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由劳动部门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3.用人规范。用人单位招用我市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招用其它技术工种或从事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也应从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中选择。

  四、组织领导
  (一)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预备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度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项工作。
  市劳动局成立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局局领导及有关处室(职业技能开发处、就业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加,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并积极争取市有关部门的支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保证劳动预备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市劳动局统一要求,落实劳动预备制度有关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劳动预备人员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协调、指导,以及对劳动预备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就业服务等工作。
  区、县劳动局应把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纳入劳动工作整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好劳动力需求预测和新生劳动力资源调查;积极争取区、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开发集团的作用,建立以职业技能开发机构为主,就业服务和其它有关机构积极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资金来源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所需资金根据政府支持、用人单位有偿使用和个人交费上学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措。
  (一)市劳动局从就业训练经费中对参加培训的劳动预备人员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或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培训机构可按技工学校学生收费标准或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有关规定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
  (三)培训机构承担用人单位委托培训的,可向用人单位收取委托培训费,此项费用可在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劳动预备制度是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一项基本建设。同时,它又是涉及培训和就业、管理和服务的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和培训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各项工作,推动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997年北京市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北京市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就1997年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人员范围:
 凡《通知》中“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所涉及的人员均需参加1997年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二、培训类型及培训期限:
 1997年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按照《通知》确定的两种培训类型进行。即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的培训。
 (一)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分为技术工种培训和非技术工种培训两种,技术工种培训设立初、中两个技术等级的培训,不进行高级培训。
 进行技术工种培训的,根据培训等级和培训工种技术复杂程度及培训对象文化程度,培训期限定为1年半至3年;进行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根据培训对象文化水平,培训期限定为1年左右。
 所有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均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的初中毕业生可参加第二年技工学校职业能力测试入学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被技工学校录取的劳动预备人员,可取得技工学校学籍,随录取学校98级新生一同入校学习,享受技工学校学生有关待遇。
 (二)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的培训。
 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的培训以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理论基础的技能型应用人才为目标,劳动预备人员一方面在技工学校学习职业技能接受技术等级培训,一方面在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自学高考有关专业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培训期限不少于2年,其中在技工学校进行技术等级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在高等院校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半。
 1997年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的培训主要在电子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机电一体化、餐饮服务与管理、物业服务与管理、商品营销与导购等五个专业进行(暂定),培训人数2000~3000人,培训对象限定在高中毕业生。
 三、培训内容:
 根据劳动预备制度总体目标和《通知》中对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内容的有关规定,对劳动预备人员的培训既要加强基础文化理论培训,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同时又要使他们真正掌握某一职业领域的专业技能,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的培训,按照市教委与市劳动局共同确定的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具体培训内容及要求另文下达)。
 劳动预备制度的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内容应包括四个部分:即基本素质知识、职业知识、专业知识与技能、社会实践。其中,基本素质知识、职业知识由市劳动局确定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及使用教材;专业知识与技能由培训学校参考培训专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应知应会内容自行确定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及使用教材;社会实践由培训学校按照专业(工种)培训的需要,组织学员到有关企业试工、实习。基本素质知识、职业知识两部分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总培训期限的1/3,专业知识与技能、社会实践两部分内容的培训时间应占总培训期限的2/3左右(具体培训内容及要求另文下达)。
 四、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的培训由高等院校和技工学校共同承担,由市教委、市劳动局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和学校办学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由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和其他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担。上述培训机构向区、县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区县劳动局审核并综合平衡后确定,(民办培训机构今年暂不予以确定),根据今年劳动预备人员预测情况,各区县培训机构暂各确定5所左右。
 五、招生:
 1.被确定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机构,按照市劳动局统一下达的表格,分别填写招生计划,按规定时间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经区、县劳动局确定的培训机构,其招生计划由区、县劳动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2.市劳动局对招生计划进行审核后,统一编制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布。
 3.准备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时间、地点,持本人户口或身份证、毕业证书及中考或高考成绩,登记入学。(参加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其高考成绩需符合规定的分数条件)。
 4.未按计划招满学生的学校或专业,根据情况,由市、区县劳动局分别对计划进行调剂。
 5.往届初、高中落榜生,由培训机构对其进行一定的文化基础考核后,可予录取。
 6.未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学生,不予录取。
 六、时间安排:
 1.确定培训机构,上报招生计划(8月15日前);
 2.公布招生简章(8月31日前);
 3.组织报名(9月15日前);
 4.开学(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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