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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的有关事项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22 生效日期: 1996-04-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劳动部等四部委《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和劳动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规范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北京的就业行为,保障他们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不属于免办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必须由用人单位于今年5月1日至6月30日到北京市劳动局补办就业证。办证地点:宣武区永定门内西街5号,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院内,电话:6301.8339。

  二、用人单位在补办就业证时,应按规定出具下列有效文件:
  (一)工商局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外商登记证;
  (二)用人单位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学历证明、简历;
  (四)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及二寸照片三张;
  (五)市公安局核发的居留证、暂住证。

  三、对应办而未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7月1日后市劳动局按规定终止其在北京就业,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未办理就业证的,可继续补办并免于处罚。

  四、5月1日后,用人单位新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来北京工作应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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