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人工[1995]212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4)38号)精神,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市、区、县及以下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区、县级及以下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市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30元。
三、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给。调离地方税务部门的人员,停发税务征收津贴。
四、税务征收津贴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仍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