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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建立“北京市就业训练定点学校”年审登记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9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1997]111号

各区、县劳动局,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本市承担转岗、转业培训和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的“北京市就业训练定点学校”(以下简称定点校)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市劳动局决定自1997年起,对本市定点校实行年审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登记范围、时间
  每年3月底前,本市承担转岗、转业培训和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的定点校都应接受市劳动局的年审,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年审登记程序
  (一)各定点校年审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就业训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2.《定点校年审登记表》(附后)。
  3.《定点校培训、考核情况年报表》(附后)。
  4.工作总结(开展工作的基本情况、作法及存在的问题等)。
  5.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收费标准的情况。
  (二)各定点校将以上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
  (三)各区、县劳动局,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对所属定点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所属定点校的工作进行评估,提出审查意见,向市劳动局提交报告。
  (四)中央在京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定点校的材料,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劳动局。
  (五)市劳动局在进行年审登记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检查小组,对定点校开展工作的场地、设施及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合格的定点校换发新年度《许可证》。

  三、今年年审登记工作的时间安排
  6月10日——6月15日,各定点校将提交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6月16日——6月20日,各区、县劳动局,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将提交材料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6月21日——7月1日,市劳动局对各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对定点校进行抽查,并换发《许可证》。

  四、对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定点校年审登记的和审查不合格的,市劳动局不予进行新年度登记,不予换发新年度《许可证》。

  五、从1997年7月10日起,开始使用新的《许可证》,原《许可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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