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1996]17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钓鱼台国宾馆附属酒店工程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 函发[1995]5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1.对北京建工集团华普建筑产业公司、河北省肃宁县设备安装公司、北京市热力公司、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北京市市政一公司等五单位(以下简称'五单位')承建钓鱼台国宾馆附属酒店工程,已经结算取得的工程款收入,凭该酒店工程筹建处开具的《钓鱼台国宾馆附属酒店工程款支付证明书》(标准式样附后),经各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外管处'),审核给予免征或免予代征代缴应纳营业税照顾。
本通知下发以前,上述五单位已经结算取得的工程款收入如已照章缴纳营业税, 可凭上述手续在其以后纳税期内的应纳营业税税额内相应抵减。
2.上述五单位应自证明书开具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照章办理免税手续,逾期未办的不再补办。
3.上述五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或市外管处,应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有关资料,正确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钓鱼台国宾馆附属酒店工程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9月20日 国税函发[1995]52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恢复钓鱼台国家附属酒店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9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建工集团华普建筑产业公司、河北省肃宁县设备安装公司、北京市热力公司、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北京市市政一公司等单位承建钓鱼台国宾馆附属酒店工程所所取得的工程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