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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总结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3 生效日期: 1996-04-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6]6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的通知》(国税函[1996]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的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6]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要认真组织落实此项总结和检查工作,此项工作因调查、检查的范围广、时间紧、需由各局税政一科、稽查科互相配合共同完成,请各局领导予以重视并统筹安排、落实。

  二、各区、县局必须对本辖区内的金银首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包括银行未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并填报《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统计表》(样式附后)。

  三、关于国税函[1996]87号通知中有关总结的内容市局补充明确如下:
  (一)、各分局根据本辖区内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经营方式分别进行调查,即只有商业零售业务企业的,只对商业零售业务的有关调查要求进行调查、填表;既有工业生产又有商业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要进行综合调查并填表。
  (二)、通知中有关政策方面的第2条关于金银首饰税负方面的情况,按金银首饰中纯金首饰每克黄金进行调查和计算消费税,并填报《金银首饰负担变化统计表》(样式附后)。
  (三)、通知中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第6条关于《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调查要求,各局可根据市国税局和市人民银行联发的京银发[1996]64号通知中规定的《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填报要求,调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填写,申报纳税时是否据此表计算消费税以及有关的使用和审核情况。
  (四)、通知中有关经营方面的第1条关于金银首饰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的价格如何确定的要求,各分局应分别不同环节进行调查。第1条中的有关数字与第2条中的有关数字合并填写《金银首饰企业经营指标统计表》(样式附后)。 (五)、通知中有关主要效果的第1条和第2条中收入情况和对比情况的有关数字合并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税收收入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

  四、各区、县局要按总局国税函[1996]87号和国税函[1996]93号通知的要求以及市局的补充要求,分别将调查和检查情况以及有关的问题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写出总结、检查报告,连同各类《统计表》于96年5月15日前上报市局税政管理一处。

附件:(略)
1.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统计表。 (表一)
2.金银首饰负担变化统计表。  (表二)
3.金银首饰经营指标统计表。  (表三)
4.金银首饰消费税税收收入统计表。 (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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