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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管理费标准(试行)的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4-01 生效日期: 1996-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管理的函》(95)首规办管字第172号收悉。根据市政府令1995年第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在建设工程勘察决标后按建设工程勘察费的5%收取建设工程勘察管理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交50%。
  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应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收费标准及使用情况,要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年审。
  本函自1996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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