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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1 生效日期: 2000-11-2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规财发[2000]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管)医疗单位: 
  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文件已经下发,医药体制改革是这次综合改革的重要方面,不仅涉及到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也涉及到卫生机构。尤其药品价格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一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把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做好。为此,卫生部要求: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物价部门指导监督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药品价格改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2、 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不得高于政府和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出售药品。对于物价部门公布的降价药品,接到通知后,要及时调整零售价格销售。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药品价格管理部门,加强对药品价格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和药品价格日常管理工作的督导。 
  4、 各级医疗机构在贯彻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的同时,要继续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注意减轻社会的医药费用负担。 
 
 
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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