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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5 生效日期: 1995-02-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检[1995]9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新税制和征管法的实施,以及进行的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税收政策检查及违章处理情况报告表》已不能适应税收检查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5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原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将新的表式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表启用时间:《税收检查情况报告表》等四种报表均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有关事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报送时间:四种报表均为季报,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市局,并附简要文字分析和说明材料。

  三、填报要求:为保证报表报送及时,内容准确。各单位要认真填报,严格审查 ,市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汇审,并结合报表汇审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附件:1、《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表(一)
  2、《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表(二)
  3、《涉税治安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表(三)
  4、《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报告表》表(四)
  5、填表说明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
  填表说明
  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表一)
  编报单位:  截止  年  月  日  单位:千元
  项目  经济  性质  序号  合计  国  有  经  济  集  体  经  济  私  营  经  济  个  体  经  济  联  营  经  济  股份制  经  济  外商投  贸经济  港澳台  投资经济  其 他  经 济  移送司法  机关件数
  序  号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检 查 户 次  01
  已 纳 税 额  02
  合  计  03
  偷  税  04
  抗  税  05
  骗  税  06
  逃  欠  07
  其 他 应 缴 未 缴  08
  其 他 违 法 件 数  09
  登 记 类  10
  申 报 类  11
  发 票 类  12
  帐 簿 类  13
  有  问  题  户  次  其  中  其  他  14
  合  计  15
  补  税  16
  滞  纳  金  17
  查补税款情况  罚  款  18
  金  额  19
  其中:税  额  20
  入库情况  入 库 率 %  21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22
  局长:  处(科)长: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表(一)
  1、报表数字应为累计数。
  2、本表反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的日常的税务检查、专项税务检查、税收大检查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但不统计各税汇算清缴的补、退税情况。
  3、“已纳税额”:指被检查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限内各种已缴纳的税款。
  4、“抗税”:除统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外,要将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即“软抗”统计在内。
  5、“逃欠”: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稳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6、“其他应缴未缴”:指纳税人由于偷税、抗税、编税、拖欠以外的原因,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7、“登记类”:指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违法行为。
  8、“申报类”: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 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违法行为。
  9、“发票类”:指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10、“帐簿”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记收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和为。
  11、“罚款”:指税务机关在处理各种税务案件时所收取的罚款。
  12、“入库金额”:包括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入库额。
  13、逻辑关系:①纵栏:3=4+5+6+7+8+9(栏)
  9=10+11+12+13+14(栏)
  21=19/15×100%
  ②横行:1=2+3+4+5+6+7+8+9+10(行)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二)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千元
  税务检查偷税、抗税、未缴、少缴税、欠税税额及经济类型
  国 有 企 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联营企业  其它
  项  目  税  种  偷税  抗税  欠税  未少缴缴  偷税  抗税  欠税  未少缴缴  偷税  抗税  欠税  未少缴缴  偷税  抗税  欠税  未少缴缴  偷税  抗税  欠税  未少缴缴  偷税  抗税  欠税  未少缴缴
  栏  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营业税
  4、资源税
  5、车船税
  6、印花税
  7、屠宰税
  8、城乡维护建设税
  9、土地使用税
  10、房产税
  11、投资方向调节税
  12、教育费附加
  合  计
  主管科长:  制表人:  填报日期:19  年  月  日
  二、《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表(二)
  1、此表按税种划分填报,报表数字为累计数。
  2、逻辑关系:
  ①(1+5+9+13+17+21)(合计数)=表(一)纵行4栏
  ②(2+6+10+14+18+22)(合计数)=表(一)纵行5栏
  ③(3+7+11+15+19+23)(合计数)=表(一)比行7栏
  ④(4+8+12+16+20+24)(合计数)=表(一)纵行8栏
  涉税治安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表三)
  编报单位:  截止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件、人,千元
  公安机关办案情况  检察机关办案情况  法院办案情况
  处理结案情况  处理结案情况  审理案件情况  司法强制  执行情况
  其中:  其中:  其中:
  项


别  序号  受理案件数  立案数  结案数
行政拘留(人)
治安罚款(人)
劳动教养(有)
治安罚款万元(人)
受理案件数  其 中: 税




立案数
结案件数
起诉  免诉  撒案






万元  受理案件数
其中税






决(件)

刑(人)


(人)
有期
徒刑
(人)
无期徒刑
(人)

刑(人)
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税务机关提请强制执行(件)
法院
实际
执行
(件)
  序 号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合 计
  偷 税
  抗 税
  骗 税
  拒缴税款
  行  贿
  受  贿
  玩忽职守
  非法印制发票
  伪造发票
  倒卖发票
  盗窃发票
  虚开代开
  防碍公务
  其  他
  局长:  处(科)长:  复核:  制表:  附列资料:1、本区、县建立公安机关驻税务机构  个,检察机关驻税务机  个,法院驻税务机构  个。  2、本区、县本报告年度发生冲击税务机关案件  件,税务人员(含助征员)被打  人,其中轻伤  人,致残  人,死亡  人。
  三《涉税治安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表(三)
  1、本表报告数字为累计数。
  2、“受理案件数”:指公、检、法机关受理涉税方面的案件数。
  3、“结案数”:指本报告期内查处结案的件数。
  4、“挽回经济损失”:指司法机关受理税务案件处理结案后,由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罚金及被没收的非法所得和没收的财产折合人民币的总和,其金额的计算,以作出决定的机关为准。
  5、“非法印制发票”:指非法印制的发票数量。
  6、逻辑关系:
  ①纵栏:1=2+3+4+5+6+7+8+9+10+11+12+13+14+15
  ②横行:11=12+13+14
  19=20十21十22十23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表四)
  编报单位:  截止  年  月  日  单位:千元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执行情况  强制执行措施
  提交纳税保证金  提供纳税担保  暂停支付存款  扣押、查封财产  保全解除  保全执行  扣缴税款  拍卖  阻止出境
  项  目  类  别  序号  户次  金额  户次  金额  户次  金额  户次  金额  户次  金额  户次  金额  户次  小计  税额  滞纳金  户次  小计  税额  滞纳金  户次  人数
  序 号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合  计  01
  国 有 经 济  02
  集 体 经 济  03
  私 营 经 济  04
  个 体 经 济  05
  联 营 经 济  06
  股份制经济  07
  外商投资经济  08
  港澳台投资经济  09
  其 他 经 济  10
  局长:  处(科)长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四《税收保全、强执行措施报告表》表(四)
  1、本表反映日常征管工作中,依法进行税收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
  2、“提交纳税保证金”:指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纳税保证金。
  3、“提供纳税担保”:指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
  “04栏金额”:指纳税担保人所担保的税款金额或未设置抵押权的、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
  4、“暂停支付存款”:指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06栏金额”:指暂停支付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5、“扣押、查封财产”:指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保全解除”: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已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对其施行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10栏金额”: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金或其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被税务机关解除保全措施的金额以及纳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金额。
  7、“保全执行”: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其执行保全措施。
  8、“扣缴税款”:指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末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19栏税额”:指扣押、拍卖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被拍卖所抵缴的税款金额。
  10、“阻止出境”:指纳税人因未结清税款而被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11、逻辑关系:
  ①、纵栏:1=2+4+5+6+7+8+9+10
  ②、横行:14=15+16
  18=19+20
  10+12=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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