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征[1995]345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汽车维修业发票的监督管理,维护税收法规的正确执行,我局与北京市交 通局研究决定,自95年11月1日起,'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改由市国税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国税局发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领汽车维修业发票的手续
自95年1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汽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者, 持北京市交通局核发的'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到各区县国税局购买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初次购买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经税务机关根据'许可证'规定的维修项目核准其购票种类并在'发票领购薄'上注明。以后购买发票需持'汽车维修许可证'及'发票领购簿'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购买。
二、对汽车维修单位现存发票的处理问题
对各汽车维修单位现存的各种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从95年11月1日起一律停止 使用,各用票单位应将已作废的'汽车维修专用发票'清点造册,并报市交通局规费处核准数量后监督销毁。
三、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的种类及售价(式样附后)
名 称 类 别 联 次 售 价
(一)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务发票 (汽车大修) 32开四联 4.5元/本
(二)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务发票 (总成大修) 32开四联 4.5元/本
(三)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务发票 (小修、保养) 32开四联 4.5元/本
(四)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务发票 (专项修理、加工)40开四联 3.5元/本
(五)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务发票 (配件、销售) 40开五联 3.9元/本
(六)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务发票 (检测) 40开四联 3.5元/本
各区、县国税局应加强对汽车维修业用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