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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税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30 生效日期: 1999-12-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2000年我市将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现将全市地税系统税款征收及税收计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款征收管辖范围问题

  1、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的税收管辖权原则上不变。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涉外分局将按月向市局计会处提供分区县、分税种的实际入库数,由市局计会处提交市财政局预算处,据此作为划转区县财政收入的依据。区县的划分以税务登记中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为准。

  2、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管辖的驻京代表机构、承包商交纳的税收以及零散税收和亦庄开发区分局、北京西客站分局征收的税款,均作为市级收入,不再划转区县。

  3、原外贸分局管理的“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征收管理的原则,纳入各区县的管辖范围,外贸分局不再履行征收管理的职能。京地税企[1999]655号文件明确了移交原则及名单,请各区县根据接收户做好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工作。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按照征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款入库级次问题

  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后,除文化事业建设费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级和市级收入外,其他税种一律取消入库级次,纳税人按缴纳税款全额填写《税收缴款书》,到银行交纳税款后,由国库据金库日报逐款项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市、区(县)两级收入。鉴于此种情况,填开《税收缴款书》时,其中“预算级次”栏除“文化事业建设费”外,其他税种可以不填。

  三、关于税收票证用章问题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的使用,除文化事业建设费仍区分中央级和市级征收专用章外,其他税种不再划分级次。在市局统一重新刻制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前(刻章问题另行通知),可任意选择加盖市级或区县级征收专用章。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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