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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30 生效日期: 1999-12-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9]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及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的精神,紧紧围绕本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要实现“三个率先”的目标,即:率先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的三年目标,率先推进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率先完成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优化,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目标
  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目标是:至2002年,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即: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体系,逐步实现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保险覆盖到所有城镇劳动者;初步建立双方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和监察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初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使广大劳动者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一)完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围绕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自2001年起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城镇登记失业率,2000年控制在1%左右,2002年控制在2%以内。
  (二)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各险种基本实现统一制度、统一政策,基金实现统一征缴、统一监管。完善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和服务。
  (三)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参加的三方性、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三方性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和多种形式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加快工资制度改革的步伐,初步建立起“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
  二、实现总目标的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实行积极的再就业政策,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
  1.实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职能向市场就业机制的顺利过渡。从2001年起,国有企业不再安排新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增的富余职工通过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进入社会,按照市场就业机制的要求通过竞争实现就业。到2002年底,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全部取消,其中未能实现就业的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
  2.协助企业做好主辅分离、转岗分流,促进企业减员增效工作。认真落实《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办法》,鼓励国有企业的附属单位、附属生产服务项目与主业分离,成为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支持企业通过转岗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减员增效。
  3.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有效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坚持“三三制”的原则,多方筹措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于国有企业自筹部分有困难的,财政部门要兜底解决。完善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落实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安置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贯彻落实本市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各类用人单位依法招用下岗职工。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劳务派遣,稳步开展社区公益就业,促进下岗职工顺利出中心实现再就业。2000年、2001年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60%。
  4.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围绕发展首都经济的战略部署,适应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工业布局的调整,积极调整就业结构。大力开发环保产业和文化、旅游、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就业空间。积极开发私营、个体经济的就业安置能力,鼓励自谋职业,实现多种形式就业。
  5.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和服务模式。大力开展对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就业需求,按照“规模控制、严格管理、规范服务、依法保护”的原则,统筹协调本市劳动力和外省市劳动力的就业关系。
  6.加强对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监控。建立并完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监测、预警、预报制度,动态监控城镇登记失业率。完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基础管理制度,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
  7.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步伐。调整现有职业介绍服务体系的结构和布局,市、区(县)职业介绍机构要向为社会各层次求职者和各类用人单位提供综合性、公益性免费服务的机构发展,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形成科学的结构和布局。建设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网络,形成市、区(县)、街道三级互联,支撑劳动力供求匹配、失业人员管理、职业指导、信息发布等主要业务的现代化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前台就业服务和后台业务管理的计算机化。完善市场规则体系和制度建设,促进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化和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有序化。探索适应本市实际情况,符合市场就业机制要求的职业指导模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职业指导员队伍,使职业指导工作贯穿于就业服务的各个环节。
  8.加大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力度,进一步健全“市场信息引导、社会各界支持、政策措施保障、培训促进就业”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完善“首都再就业培训网”,发挥劳动力市场信息对再就业培训的引导作用,强化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广泛开展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发适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培训项目。深入开展小企业创办者培训,并继续探索、落实后续扶持政策,增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创办企业的能力。2002年以前,使100%有就业愿望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90%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都接受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达到90%。
  9.以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和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为龙头,全面带动社会、企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开展。到2002年,国家及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持证上岗率分别达到70%和95%以上。规范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行为,制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配套管理办法。
  10.实施劳动预备制度,使未能继续升学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接受1至3年的职业培训,全面提高新生劳动力的技术素质。
  11.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引导企业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职工培训新体制和有利于职工在本职业(岗位)有所发展的激励机制。重点加强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型复合人才的培养,改革技师评聘制度,使工作在第一线的高级工及高级以上职工达到15%,中级工达到55%,努力实现本市劳动力素质的整体提高。
  (二)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尽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健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建立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医疗保险事务和为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服务等部门组成的社会保险事务服务体系。
  1.完善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在已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基础上,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1999年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办法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方案,加速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步伐。规范、指导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2001年之前,在本市所属的各级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2年,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代公费医疗和企业大病统筹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筹资机制,实行全市统筹,市和区(县)分级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分别核算、不互相挤占。通过对医疗机构进行定点管理,建立医疗机构、患者、保险机构三方制约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全市统一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设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补助。建立由企业和劳动者自愿参加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
  3.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认真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底,失业保险要覆盖到本市辖区内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2000年底以前覆盖到除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城镇劳动者。制定失业保险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个人缴费记录,基金缴拨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
  4.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2000年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完善工伤和职业病的报告、认定制度,制定工伤和职业病职工待遇给付管理办法、医疗和康复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保证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制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的管理办法,保证基金安全运行。2001年起实施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制度。企业实行浮动费率办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2002年制定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伤亡有关政策规定与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接轨办法。
  5.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2001年实行生育保险费用全市统筹,切实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
  6.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力度。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到位。建立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预警、预报制度,注重社会保险基金短期、中期、长期的预测和研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管理规则,逐步构建由行政监督、内部审计和监督机构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系。
  7.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要有突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缴拨都要实行区(县)属地化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或委托社会服务组织进行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全部由社区管理和服务。要着重在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上有大的突破,重点是加快企业退休人员与原企业分离的社会化管理步伐,减轻企业负担。从2000年起,在全市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并进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和邮政部门代发养老金的试点,2000年底前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2001年底前,本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退休人员要基本达到与原企业分离,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三)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紧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逐步理顺并规范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积极研究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新变化,研究相应的政策,逐步加以完善。
  2.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2000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使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基础。指导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的行为。建立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情况的预警、预报制度,做好预防、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工作。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做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作。
  3.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其他国有企业,重点促进建立内部协商机制,明确相应的形式和程序,加大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力度。初步形成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参加的三方性、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4.指导企业提高劳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标准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劳动行为。
  5.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完善三方性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和多形式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各级仲裁委员会当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不低于95%。
  (四)深化企业工资改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1.到2002年,初步形成完整的工资指导体系。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人工成本预警预报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2.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进程,2000年对深化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和本市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办法。企业可遵循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依据自身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通过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2002年前,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成公司制改造、公司人治理结构健全的企业,放开工资总量的直接调控,有关部门不再核定工资总额和效益基数。建立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人工成本约束为核心,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工资决定机制。改进完善现行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对2002年前没有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企业,要在改进完善现行工资总量控制办法的基础上,探索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标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水平的办法。
  3.建立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999年制定与企业资产规模、效益和经营管理者的岗位责任、经营风险及难度、工作业绩、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并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2002年前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同时对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把经营者年薪制和期股激励办法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经营者积极性。
  4.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劳动力市场价格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突出岗位、职责和贡献的作用,合理拉开工资差距。推广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本核算经验,指导企业对人工成本进行科学化管理,用投入产出对比的办法,使企业工资与全部人工成本的投入取得更大的收益。
  5.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对实行股份制改造或产权管理权限清晰的企业试行职工持股制度,逐步完善红利分配办法;对有条件的企业提倡技术入股参与分配,鼓励科技人员为本企业多出科技成果,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指导企业处理好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使工资收入与股份分红保持合理比例。
  6.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职工收入银行个人账户办法和工资支付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三、实现总目标的保障措施
  (一)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到2002年,基本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比较完备的地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体系。修订《北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制定与《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配套的北京市职业介绍、北京市失业人员登记和北京市劳动者就业培训和就业准入等方面管理规定或办法。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市实施办法。
  (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务工作的透明度。2000年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包括所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及对外服务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依据;执法机构的行政职责、权限,办事程序、条件、标准、时限规定,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监督方式,执法人员和办事人员的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政务公开的方式,要运用劳动保障信息网、电子查询系统等现代化手段,使公示内容达到“一次性明确”的要求。
  (三)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责任体系、目标任务体系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层级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行风评议。
  (四)进一步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在认真做好举报专查、日常巡视检查、劳动年检等监察执法工作的基础上,加大专项监察执法力度。
  (五)深入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的宣传教育。针对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六)建立起适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统计系统,为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全面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形成覆盖整个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统计信息体系。(七)加强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广泛联系的信息管理系统。2000年底前,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网络系统,市、区(县)职介机构及各区(县)、街道失业人员管理机构全部使用计算机管理并形成城区三级网络化。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实现广域网管理。
  利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系统,建立联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结算机构、部分银行、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网络,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建立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平台。2000年初,对外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2002年底前,实现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化网络管理和医疗保险的网络连接,初步实现市劳动保障系统办公自动化。
  (八)转变职能、下放权力、精简机构、提高效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工作,在精简机构、编制的同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系。
  改革审批制度,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事项。根据需要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设定审批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审批检查监督制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九)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有重点、分阶段地进行邓小平理论、有关专业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的培训,使其政治素养、知识结构及业务素质得到明显改善和提高,逐步造就一支业务素质高、思想作风硬、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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