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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0 生效日期: 2000-11-20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办价格[2000]906号
中共中央党校办公厅: 
  你厅《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请示》(中校函[2000]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校函授学院招收大专班、本科班、领导干部班和在职研究生班学员的收费标准调整为: 
  (一)入学报名考试费标准:大专班、本科班、领导干部班学员每人由30元调整为40元,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由40元调整为60元。 
  (二)学费标准:1、大专班每人每学年由600�800元调整为700�1000元;2、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每人每学年由700�900元调整为800元�1200元,具体标准由你校函授学院各分院在上述收费标准幅度内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学员毕业论文导师指导、答辩费用已包括在学费中,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3、在职研究生班学费(含教材、资料费)每人每学年由3000元调整为3400元。 
  (三)毕业证工本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证8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执行。对2000年及以前入学的学员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学费收入的分成比例仍由你校函授学院与各分院协商确定。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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