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5年农村信用社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1-12 生效日期: 1996-01-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二[1996]0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经国家税务总局会签同意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1995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印发你们,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就有关财务、税收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本市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按照市局京国税[1995]066号《通知》的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并按规定执行33%比例税率。

  二、鉴于农村信用社从1995年起不再提取贷款风险基金,对其1994年底以前所提贷款风险基金结余,可转入企业盈余公积金处理。

  三、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费用,按财务制度和税法有关规定,经主管国家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列入“修理费”,信用社必须要购置的运钞车,其不足购置的资金,可报经主管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列入“安全设施费”。

  四、信用社“应付利息备付比率”是指:应付利息科目年末余额(即历年累计结余额不含保值帖补息)和定期存款月平均余额之比率。

  五、农村信用社1995年准予税前列支的上交管理费,仍可按原规定的办法执行。

附:《1995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1996年1月12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1995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