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二[1996]0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经国家税务总局会签同意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1995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印发你们,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就有关财务、税收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本市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按照市局京国税[1995]066号《通知》的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并按规定执行33%比例税率。
二、鉴于农村信用社从1995年起不再提取贷款风险基金,对其1994年底以前所提贷款风险基金结余,可转入企业盈余公积金处理。
三、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费用,按财务制度和税法有关规定,经主管国家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列入“修理费”,信用社必须要购置的运钞车,其不足购置的资金,可报经主管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列入“安全设施费”。
四、信用社“应付利息备付比率”是指:应付利息科目年末余额(即历年累计结余额不含保值帖补息)和定期存款月平均余额之比率。
五、农村信用社1995年准予税前列支的上交管理费,仍可按原规定的办法执行。
附:《1995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1996年1月12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1995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