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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2 生效日期: 1999-12-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1999]1824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适用本政策规定的单位,必须是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卫生局共同确定的单位。第一批单位有: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宣武区献血办公室、朝阳区献血办公室、丰台区献血办公室、房山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中心血站)、平谷县献血办公室(平谷县血站)、密云县献血办公室(密云县血站)、延庆县献血办公室(延庆县血站)。
  上述单位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64号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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