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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机构营业税征免政策在财政部(93)财法字40号通知和京税一(94)45号通知中已做过规定,现根据全市教育机构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各类办学单位的营业税征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1999年12月21日印发京地税营[1999]665号文件,就有关教育机构征免营业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教育劳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各类办学单位从事教育劳务取得收入后,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监制提供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学历,下同)授予权的普通学校、以及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其学员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教育机构,自己直接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教育劳务,应依照文化体育业税目3%适用税率,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对照章补缴1999年底以前应缴未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办学单位,可经申报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