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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正确处理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3 生效日期: 2002-09-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办发[2002]8号

  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各级改革方案已经颁布实施,各项基础工作基本完成,农业税夏季征收进展比较顺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配套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从夏征情况看,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问题还比较严重。一是有的地方领导认识不到位,特别是主要领导重视不够、投入精力不够、宣传发动不够、抓落实的力度不够。二是基础工作不够细致,有的地方计税土地面积未经核实,“两证一卡”至今没有发到农户手中,农民对应纳税额有异议。三是税费征管不够规范,有的地方出现了税费混征、给农民打白条、乡镇干部代征农业税等问题。四是减负政策落实不到位,个别地方存在强行以资代劳、随意提高以资代劳标准、违规“搭车”乱收费、乱集资等现象。五是干部作风简单粗暴,个别地方在夏征工作中组织小分队到农民家中扒粮搬物,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等等。尽管上述问题是个别的、局部的,但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为确保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各地在夏征工作基本结束后,要对前段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复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集中整改。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是对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不仅是一项重大的经济改革,而且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能把税费改革当作一项单纯的经济任务或财政、农业部门的业务工作,也不能因为税改方案已经确定、夏征已基本结束就产生麻痹松劲情绪,更不能借口本地乡村经费困难就忽视减轻农民负担,忽视税费改革工作。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把税费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大事来抓,准确领会和把握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认真地落实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 
  二、认真纠正计税面积不实、计税常广偏高的问题。农业税计税上地面积要以第二轮上地承包合同为依据,根据土地增减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地核实调整。凡是群众对核实的计税土地面积有异议、不接受的,要组织有关人员重新进行丈量核实。核定计税常产一律不得高于实产,凡高于实产的,要坚决调整,重新确定。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必须张榜公布,落实到每家每户,让群众认可,并由乡镇政府存档备查。 
  三、认真解决承包地的农业税收交纳问题。对“干部田、机动地、两田制”等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遗留问题,要按中央关于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要将其全部纳入计税土地面积,按新的农业税收政策执行。对承包费高于农业税及其附加的,由发包方负责缴纳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及其附加,不允许把这部分土地的农业税收平摊、转嫁到其他农户身上。对承包费低于农业税收及其附加的,由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纳税人,防止出现“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 
  四、切实解决部分农户因税收政策调整增负问题。对均分承包土地较多而造成农业税及其附加超过改革前“三提五统”和农业税的农户,要按照“均衡减负”的原则,参照当地农民平均负担水平给予减免,多收的税款要坚决退回。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以下简称农业“两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规定,严禁对同一块土地重复交叉征收农业“两税”。已重复交叉征收的,要把多征的税款退还给农民。要按照国家关于农业特产税税赋略高于农业税税赋的要求,从轻确定农业特产税税赋,禁止按田亩或人头平摊农业特产税。 
  五、切实加强和规范农业税收征管。各市要统一规定纳税核定证书的格式和内容,详细注明各项计税依据。要合理确定纳税期限,农民收入以秋收为主的地方,要以秋季征收为主,决不能强制实行夏季全征。要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严禁收税不开税票或打白条,严禁生产费用与农业税收混征,严禁“搭车”收费。凡存在类似问题的地方,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农业税收由税收征管人员和协税员征收,乡村干部一律不得代征。要切实加强农税征管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群众工作水平。要广泛宣传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宣传依法纳税模范典型,提高农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不愿交税的农户,乡村两级要主动查找矛盾症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 
  六、认真落实农业税收减免政策。2002年上半年我省受灾面积较大,一些地方农民收入受到严重影响,各地要研究改进农业税收减免发放办法,按照规定把农业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好。要加快农业税收灾歉减免审批工作进度,对旱涝灾害严重、一季或全年歉收、绝产的乡村,适当增加或预拨减免指标,必要时可先免征、缓征,年底再统一算账找补。对农村中的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纳税确有困难的特困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滩区、库区、湖区及高坡度山区的贫困农民,经有关部门核实并经征管部门批准,一律予以直接减免。已经实行“先征后返”的,要尽快返还税款,并从秋征开始,按规定改为直接减免。各地要对农业税收的减免进行一次清查,没有落实减免政策的要坚决落实,多收的必须清退,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和农村弱势群体的关怀。 
  七、严格控制“两工”数量,严禁强行以资代劳。各地取消“两工”的过渡期限,一律不得超过3年。凡是2002年能够一步取消的,要争取一步取消;一步取消确有困难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省批方案的最高限额内,合理确定用工数额。使用“两工”要严格审批,并逐年减少,要尽量减少县、乡两级用工。严禁借“两工”名义向农民收取钱款,更不准按人头平摊“两工”和以资代劳款。今后兴办乡村生产公益事业,凡是能够使用人工的,要尽可能使用人工,禁止强行以资代劳。个别工程确需以资代劳的,要率先征得群众同意,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实工程标准后,合理确定代金标准,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先收后用、多收少用。严禁县(含县)以上以“两工”名义搞以资代劳兴办工程。 
  八、严格控制乡村公益事业全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乡村公益事业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不能随意扩大征收范围、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更不能采取“倒算账”或按人头平摊的办法征收乡村公益事业金。政策规定可以征收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地方,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操作,决不允许突破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而且要向农民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农民的理解和配合。凡人均承包土地较多的县乡、农民人均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方,更要从严掌握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审批及其标准。对违反中央和省里的政策规定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要重新按政策进行核定,多收的必须清退。对农村中的特困户或因灾歉等客观原因造成减收的,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公益金照顾。对农村中的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一律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各地收取的公益金,除街道办事处、城关镇、中心镇可适当分成外,其他乡镇原则上全部用于村级公益事业,不准挪作他用。 
  九、坚决取消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和达标升级项目。省委、省政府明令取消的88项收费项目、47项达标升级活动以及农村税费改革中取消的屠宰税、教育集资、国道省道建设集资、大型水利工程集资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各级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抓紧清理本级自行出台的向农民收取的各种收费、基金、集资和达标升级项目,并坚决予以取消。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已经收取的,必须立即全部清退。 
  十、严格控制涉农生产费用的收取范围和标准。农民用水、用电等生产费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标准据实征收。各沿黄市、县(市、区)要加强黄河水费管理,按照“谁用水、谁交费”的原则,明确收取范围和标准。省农业、水利、物价等部门要从严监管,严禁各地随意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按人头摊派,严禁各级“搭车加码”,严禁利用收取的生产费用弥补县、乡、村经费缺口。对引黄工程受益范围以外或长期不能正常供水的地方,不得收取水费。要积极研究改革引黄渠道维护经费负担办法,主干渠道的建设维护费用逐步由各级政府承担,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规范农村各种有偿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要积极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将农村所有收费项目和价格公示到村,加强农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十一、严格规范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必须走民主程序,严格审批手续,坚持“有事则议、无事不议”的原则。群众不赞成、不同意的事情就不办,待条件具备以后再议再办。禁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让农民出钱、出工的项目,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归村集体支配使用,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年终决算后,要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张榜公布。 
  十二、禁止向农民摊派和强行征订部门、单位或行业报刊。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和管理权限,向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强行摊派和征订部门、单位或行业报刊,不得层层分派指令性征订指标或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更不得以回扣或代扣方式促订促销。各部门、各单位印发的内部资料,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书报费支出,每村每年订阅报刊经费一般不得超过800元,并要首先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必需的报刊订阅可适当放宽。农村报刊订阅费用一律不得向农民摊派。 
  十三、健全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继续推行和完善“村账乡管”、会计“委派制”、“代理制”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和制度,努力提高村级财务管理质量和水平。要加强民主理财制度建设,各行政村都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对村财务活动有监督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并要定期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财务公开制度,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情况,对财务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 
  十四、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两税”及其附加,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各级必须保证把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农村税费改革,严禁挪作他用。违者一经查实,不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相应扣减其转移支付基数。农业“两税”要留在县乡两级,大部分要留在乡镇,以确保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农业“两税”附加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村级经费开支,乡镇不能截留挪用或平调。乡镇对返还到村的“两税”附加要张榜公布,具体明细到村、公开到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改革后农业“两税”附加不能满足基本支出需要的困难村,要根据当地实际,从转移支付中拿出一定资金给予补助,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要切实保障乡村重点事业经费,农村中小学办公经费、校舍建设维修经费和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要在县乡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农村优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乡村敬老院等所需基本经费,要在乡村两级支出中予以保障。 
  十五、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要加强对改革后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并把监管重点放在农业“两税”及其附加以外的税外负担上。要继续实行农民负担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票否决”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及时发放到所有农户手中,并明确注明农户全年应纳税费、“两工”及其他各项负担。尚未发放到户的,必须限期发放到户。凡是填制不规范的,要尽快更换。对群众历年拖欠集体的“三提五统”等各项费用,要妥善处理,严禁在税费改革中突击清欠,防止激化矛盾。各级要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十六、加大配套改革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配套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减人、减支,转变职能,尽快扭转配套改革滞后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配套改革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规划,拿出具体措施和办法,支持和推进配套改革。各级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要认真抓好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乡村干部等综合配套改革;各级教育、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认真抓好农村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重新核定教师编制、精简教师队伍工作;各级人事、编制等部门要认真抓好乡镇计划生育机构改革、精简乡村计划生育人员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配套改革,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搞好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检查力度,加强对本系统工作的指导,督促基层单位按改革要求作好相关工作。任何部门不得以评先树优、安排资金或项目等理由,干预各地改革。各地要结合实际,先行推进,创造经验,力争配套改革在年内取得新的突破。 
  十七、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落实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案件上报纪律,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规定,今后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屡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影响特别恶劣的,要对该市党政领导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圆满成功。农村税费改革是我省农村的重大改革,也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领导特别是县(市、区)、乡(镇)的领导同志,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正确处理“三个确保”的关系,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税费改革的首要目标,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分级包干负责制和联系点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市委书记、市长,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农村税费改革负全面责任。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别包县、包乡镇,并对所包单位负具体责任。乡镇主要领导干部是税费改革的直接责任人,要全力抓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 
  各级党政领导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基层,深入农户,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具体指导。要通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决不能简单从事。要讲实话,办实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决不能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侵害农民利益。 
  要把农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成败的首要标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在改革中,必须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决不能随意变通。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要以大局为重,积极克服,决不允许把负担转嫁到农民身上。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有关税费改革的信访工作,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基层,亲自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杜绝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夏征过后,各地要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对照政策逐条逐项落实,逐村逐户落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把农村税费改革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 
 
 
200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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