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央、市属各部门,各区县建委,各大型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99年建设部令第7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办建[1999]6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规范、统一我市建筑市场建筑工程的开工管理,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北京地区新开工的各类建筑工程,核发由建设部印制的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停止使用原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申报开工的建筑工程均按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格式填报申请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开工手续(已领开工证)的工程不再换发新证。
三、新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仍按市政府1989年36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2000]112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
四、市政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开工亦按上述要求办理。
五、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7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维护好首都的建筑市场秩序。各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开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特此通知
附: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蓝色封面)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