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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事业试点单位和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 2000-12-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社保发[2000]34号

各事业试点单位,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关于自收自支的事业试点单位和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京劳社养发(2000)64、67号文件和京劳社保发(2000)151、150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相应的软件程序也修改完成,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此项业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按京劳社保发(2000)151号文件规定,填报了《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结算表》和《试点单位补缴补拨核定表》并经养老保险处审核盖章的试点单位,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已经发生的缴拨基金额,由市人事局基金管理部门统一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尚未发生的应缴应拨金额,由试点单位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补缴补拨手续:补缴基金由试点单位按养老保险处审核的应缴基金额通过支票结算,补拨基金由市社保中心依据养老保险处审核的应拨基金额直接拨付到试点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上或以支票形式结算。

  二、基金结算完后,市社保中心将书面通知试点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通知中下达的金额数,通过表二、表三为该单位职工补建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个人账户。试点单位填报的表三中的个人账户汇总数(加有汇总程序)不得大于通知中个人账户汇总数。建库工作一次性办理完毕,此后不再办理试点单位个人账户的补缴、补拨、补填工作。

  三、试点单位在填报表二时,“增加原因”栏填“其他”,“人员类别”栏填“事业2”;在填报表三时,“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和“职工月缴费基数”栏均不填数,由程序自动生成。

  四、试点单位从2000年1月起,按京劳社养发(2000)64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于2000年缴费滞后,其应缴基金各区(县)可按现行管理办法通过表四、表五、表十六补缴、补拨到位。

  五、试点单位及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按全额缴拨方式收缴、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由于这部分基金需单独记账,正常缴拨后,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汇总月报和表五时,将这部分基金以“事业2”为基金性质汇总上报。在为其建立单位信息库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参统单位登记表》时,“经济类型”栏亦填写“事业2”。试点单位及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正常缴拨后的个人账户管理、职工转移、退休清算等按本市养老保险现行规定执行。

  六、按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执行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将填写的《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结算表》和《试点单位补缴补拨核定表》审核后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将依据表中应缴基金直接与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结算。基金结算完后,市社保中心将书面通知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通知中下达的金额数,通过表二、表三为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补建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的个人账户。人才服务中心填报的表三中的个人账户汇总数(加有汇总程序)不得大于通知中个人账户汇总数。建库工作一次性办理完毕,此后不再办理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账户的补缴、补拨、补填工作。

  七、补缴金额的利息按现行程序中根据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规定设定的计息规定执行。

  八、移交前调出的试点单位缴费人员和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可持原人才中心开出的个人账户转移单或原存档单位开出的缴费证明(样式附后),由现单位劳资人员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的认定和补记,其后缴费按2号令执行。

  九、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试点单位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职工退休后,试点单位和人才交流中心在填报《北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时:
  1.“退休前工资栏”数与“基本养老金”栏数一致。
  2.“比例”栏填“100%”。
  3.“基本养老金”栏含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3)85号、京人工字(1987)第11号、京政发(1985)62号规定支付的金额。
  4.“基本养老金补贴”栏填其他栏未涉及的经审核应由统筹支付的金额数。
  5.“调整机制”栏填1996年至2000年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口头通知金额数。
  6.“统筹负担”栏填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由统筹支付的养老金。
  7.“生活补贴”栏数含京人工(1988)31号、人事局1992年8月11日口头通知、人事局1994年1月29日口头通知、京人退(1995)583号规定支付的金额。
  8.“困难补贴”、“企业负担”栏不填数。
  9.“价格补贴”栏填1985年工改前退休应支付的53元;1985年工改至1993年工改期间退休的填48元;1993年工改后退休的不填此栏数。
  10.“其他补贴”栏含洗理费、书报费及京国工改(1994)10号规定的50元。
  11.“建国前补贴”栏填按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金额数。
  12.“统筹外金额合计”栏填不由统筹支付的其他金额数。
  13.其他栏目按相关内容要求填写。

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______同志199  年  月至199  年  月在我
  中心存档,根据(1996)379号(京人发(1997)45号)
  文件精神缴纳养老保险费:
  单位:元

  (人才交流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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