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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30 生效日期: 1999-11-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9]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意见
  (市公安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对于逐步实现社会信息管理现代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方便公民社会生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这一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领导。为每个公民编制身份号码,并保证号码的唯一性、准确性,是一项重大社会工程,直接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提供有力保障,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对按期完成编号工作负有重要责任,一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完成任务。

  二、编号赋码工作的具体步骤及要求。公民身份号码基本载体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各基层公安机关要依据《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按照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编号赋码的原则,在2000年6月底以前完成全市居民身份号码的编号升位工作。自2000年7月1日开始为年满16周岁首次申领和丢失补领、有效期满换领证件及自愿要求换领18位号码身份证的公民,制发18位号码居民身份证。编号赋码工作技术性强,校验码计算复杂。为保证编号赋码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期完成任务,各基层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千方百计落实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所需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以确保1999年年底前全市公安派出所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完毕,为按期完成编号赋码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推广应用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今后在办理各种事务中,凡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均须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特别是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邮政电信、民航、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计算机互查系统。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推动这项工作在本市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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