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个[1999]6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局、各分局按照总局明确的各项要求年底前对辖区内证券公司的户数及各户的个人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及问题请于12月底报送市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9]6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各地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普遍偏松,有些地区至今尚未对这一部分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1999年底前,各地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尚未办理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要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