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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0]115号|京财社[2001]11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
  干部)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提高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具体标准为:退休前原为局级行政人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由500元提高到600元;处级行政人员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其他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由200元提高到300元。管理经费的开支项目、列支渠道等仍按京人退(1990)第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执行。因调整标准增加的支出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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