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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1 生效日期: 2000-12-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0]467号

市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此收费标准为国家指导价。
  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在北京地区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的,都必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20日起试行一年。
  附: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建设工程招标,按以下规定收取服务费。
  一、工程标底编制费
  1、编制工程标底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费。
  2、编制工程标底需按图纸计算工程钢筋量的,除按建设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取工程标底编制费外,还应以计算出的钢筋量按每吨十六元加收工程标底编制费。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工作包括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发标、开标和评标等招标过程工作。委托方指定发标、评标、开标地点及到外省市调查、考查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施工工程招标,按施工工程中标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收费,其中,委托方交纳百分之四十、中标方交纳百分之六十。
  2、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按装饰、装修工程中标价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收费,由委托方交纳百分之四十、中标方交纳百分之六十。
  3、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按设备、材料采购中标价的百分之一点五收费,由中标方交纳。此收费标准可上浮百分之十。
  4、勘察、设计招标,按勘察、设计中标价的百分之五收费,此收费标准可上浮百分之十,由委托方交纳百分之四十、中标方交纳百分之六十。
  5、监理招标,按监理中标价的百分之十收费,此收费标准可上浮百分之十,由委托方交纳百分之四十、中标方交纳百分之六十。
  6、受委托只编制招标文件不代理招标的,只按中标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
  7、服务费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收取。

  三、涉外工程和国际招标的建设工程,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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