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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明码标价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1 生效日期: 2000-12-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检)字[2000]468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落实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0)1942号)的要求,北京市物价局决定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全市明码标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
  检查从2000年12月25日开始,到2001年1月20日结束。其中12月25日-31日和2001年1月15日-19日为明码标价检查周。

  二、检查的范围
  本辖区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重点是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商品房销售市场及主要商业街区。

  三、检查的内容
  1  是否明码标价;
  2  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  其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检查的政策界限
  对标价签、价目表使用填写不规范的,予以当地纠正;对不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收取未标明费用的,各区县物价局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检查的方法
  此次明码标价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和物价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市物价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全市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检查的要求
  1  各区县物价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要把宣传、贯彻《规定》与检查统一起来,在检查中宣传,在检查中贯彻,在检查中规范。
  2  要充分发挥街道物价检查所、职工物价监督站的作用,特别是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要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曝光。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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