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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空军总医院等六家医院设立特需医疗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1 生效日期: 1999-11-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1999]第422号
 空军总医院、海军总医院、电子工业部402医院、北京中医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朝阳区亚运村医院:
  你们报来关于医院设立《特需医疗部》的申请收悉。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通知精神,经审核,同意空军总医院、海军总医院、电子工业部402医院、北京中医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朝阳区亚运村医院等六家医院设立特需医疗部。特需医疗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京价(收)字[1999]第050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你们切实加强对特需医疗部的管理,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开展医疗服务工作,对违反物价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特需医疗部资格。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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