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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6 生效日期: 2000-11-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737号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批复》(国税函[2000]7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新疆棉出口企业(我市指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出口新疆棉供棉企业1998至1999棉花年度购销倒挂的新疆棉,可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1999棉花年度执行到2000年8月底。对2000年棉花年度实行顺价销售后出口的新疆棉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办理退税。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2000年1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国税函[2000]7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棉花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请示》(新国税办[2000]4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新疆棉供棉企业1998年至1999年度棉花购销价格倒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供棉企业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供棉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新疆棉麻公司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购销价格倒挂的棉花,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可相应地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新疆棉2000年实行顺价销售后,对出口的新疆棉应实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

200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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