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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6 生效日期: 2000-10-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建委):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第73号令),我委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及年检程序
 2、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报表
 2000年10月16日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及年检程序
 一、申报审批程序1、申报人持书面申请到市市政管委燃气办办理申报手续;市市政管委燃气办接到申报人申请后,当日进行登记,并发给申报人《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报表》。
 2、申报人将填写完毕的《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报表》及其他材料,报市市政管委燃气办。
 3、由市燃气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经营场所、经营人员、经营品牌、经营章程及服务标准、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4、市市政管委燃气办接到专家评审意见及完整齐全的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审核工作。
 5、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市市政管委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抄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年检程序1、办理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第4季度到翌年第1季度(如有特殊情况,可延迟到第2季度),逾期不再办理;凡未办理年检的企业,取消其资质,并抄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申报人到经营场所所在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初审,需递交资质证书副本,全年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
 3、各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初审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
 4、申报人持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和资质证书副本,到市市政管委燃气办办理资质年检手续。
 5、市市政管委燃气办根据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年检工作;同时抄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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