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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规定工种持证上岗工作情况专项劳动保障监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3 生效日期: 1999-10-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监发[1999]11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
  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落实原市劳动局在年初提出的“以抓就业准入控制为突破口、带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社会的推行”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我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和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企业贯彻落实规定工种持证上岗工作的情况实施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开展的以规定工种持证上岗工做为重点内容的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要认真落实我市已出台的加快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一系列政策规定,通过开展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推动此项工作的力度,规范相应的管理工作,促进年初我市提出的“首批要求持证就业、上岗的68个技术工种,在职职工持证率比1998年提高10%”的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监察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监察范围。此次专项监察执法检查以对落实推行规定工种持证上岗工作有重点影响的部分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和在饮食、美容、美发、按摩等服务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为重点监察范围。
  (二)重点监察内容。此次专项监察执法检查以我市公布的首批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工种做为重点内容。具体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工作的进展情况;
  2.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规定工种从业人员的具体分布状况和已落实持证上岗的具体情况;
  3.企业目前对规定持证工种开展培训、鉴定和对尚未持证人员制定的相关培训考核计划的具体落实情况;
  4.用人单位执行“不得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岗位)”的落实情况;
  5.在饮食、美容、美发、按摩等服务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规定工种范围内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情况;

  三、监察方式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和职业技能开发处组成3个专项监察小组,根据本通知提出的重点单位和内容,主要负责实施对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的用人单位进行监察;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职业技能开发机构,按照此次专项监察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分别组成若干组,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监察。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监察执法检查从10月20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共分为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10月20日至11月15日为专项监察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阶段;
  第二阶段:11月16日至20日为专项监察执法检查工作的总结阶段,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于11月25日前将有关此次专项监察的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

  五、总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这次专项监察执法检查是我市首次开展的以推动规定工种持证上岗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执法检查工作,对进一步推动我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和监察机构在组织实施这次专项监察执法检查中要加强与职业技能开发机构的密切协作,把此次专项监察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到实处。要根据市劳动和保障局的总体要求,搞好本区、县专项监察的动员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搞好培训,周密准备。为把此次专项监察工作开展好,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事先要与职业技能开发机构就这次专项监察执法中如何掌握好相关政策口径,从规定工种持证上岗工作的宏观进展情况到本区、县所属企业实行规定工种持证上岗的微观落实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参加监察执法的人员进行必要职业技能开发业务的培训,为今后继续开展此类专项监察执法工作打下基础。根据市劳动和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对我市规定工种持证上岗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自查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101号)精神,在各单位积极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和规定工种持证上岗的企业用工大户实施有力度的专项监察执法检查。
  (三)全方位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目前我市规定工种持证上岗工作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规范企业这项工作的行为也是大势所趋,我们要树立信心有所作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监察执法中要拓宽工作思路,要充分发挥其它方面法律法规的作用,以此为切入点搞好这次专项监察执法检查。在监察执法中不要单打一,尤其是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用工大户要坚持用工监察以及规定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一齐查,对既没有办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相应手续也没有落实规定工种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要依据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有关处罚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一律按最高限额实施行政处罚。在监察执法中对部分用人单位仍没有实行规定工种持证上岗的行为,都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各区、县在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时,还要注意在监察执法过程中搞好相应的政策宣传咨询工作。尤其是对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施监察时,对他们提出的一些实际问题要予以一定的政策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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