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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0 生效日期: 1999-10-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一[1999]504号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493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和[1999]521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办法的补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划转办法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款项划转事宜暂定仍由东城区地税局负责,入市级库。

  2、为了加强划转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通知》要求我局实行专人负责,主管城市维护建设税业务的地方税管理一处蔡联民同志和计会处周杰同志作为款项划转的联系人,东城区地税局作为收款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负责,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收款单位要严格遵守划转的各项规定。根据国税函[1999]694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划转要在收到款项后5日内,将款项缴入金库,并将税收缴款书回执联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地方税二处。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办法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税函[1999]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特殊情况,现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继续实行由开发银行总行“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办法。
  具体征收管理事宜,另行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函[1999]4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694号)的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变化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工作,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入库,并使此项工作逐步规范化,经研究,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行“集中征收、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因机构改革,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款项划转事宜,改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负责。
  二、为了加强划转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沟通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除收款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外,主管城市维护建设税业务的处也应指定专人作为款项划转的联系人。
  三、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将本地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宜以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告总局(地方税务司地方税二处)。填写内容详见《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事宜登记表》。
  四、为缩短款项划转时间,保证款项及时入库,请各地以特快专递方式将税收缴款书回执联邮寄总局(地方税务司地方税二处)。税收缴款书须分别注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数额。
  五、总局将根据各地已经返回的税收缴款书和《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划转事宜登记表》,将1998年未划款项一次性划转各地;待1998年税收缴款书返回后,再办理1999年第一季度及以后的款项划转事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要重视款项划转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收到款后,必须及时入库,不得挪作它用。总局将对款项入库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停止划转。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划转事宜登记表
收款单位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负责人姓名
收款单位银行帐号
办公联系电话
(含区号,下同)
业务电话
经办人姓名
传真电话
经办人电话
省级局分管城建税处室
传真电话
处室名称
经办人其他
通讯方式
处室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其他
通讯方式
联系电话
以前收款的期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传真电话
  收款单位印章:  联系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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