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政发[1999]26号
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区县计划管理部门自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名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对外开放的精神,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本市利用外资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将区、县政府审批非限制性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权限扩大到1000万美元。
二、 将区、县政府审批非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合同、章程权限扩大到1000万美元。
三、 区、县政府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市政府委托区、县政府对其审批权限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其审批权限内批准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代为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市对外经贸委统一编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号码,并负责制订、组织实施委托区、县政府代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具体实施办法。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