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24 生效日期: 1987-08-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安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 条、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和在校初中生、小学生(以下简称适龄儿童、少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收其就业,违者,按本办法处罚。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联户企业、个体从艺者等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由市或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政府机关)责令辞退,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联户企业、个体从艺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其中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一)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五名以上的;
  (二)采取欺骗、强迫手段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业或垄待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四)屡教不改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第五条   罚款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企业的罚款在税后利润中开支。罚款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用于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