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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反对腐败,遏制不正之风的滋长蔓延,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采用一九九三年九月八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反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人民法院及各业务庭,不复盖 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某个地区某个单位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才予以受理。当事人依法委托具有法定条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人民法院不得拒绝。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准为当事人介绍或指定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法律有规定的除外),不准为律师介绍案件作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一经发现查明,因指定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承办案件,收取了回扣费、介绍费和谋取其他私利的,按受贿罪论处。
三、办理案件有关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至结案之后,均不准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吃、礼物、礼金;不准接受邀请到境内外旅游;不准接受邀请到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以任何借口要其签单结帐和报销。上述行为一经发现与办案有关的,按受贿论处。
四、承办案件有关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至结案后一年之内,不得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为自己的子女、亲友安排工作或办其它私事。
五、法院工作人员不准以法院和法院干警的名义,或使用枪械、警车为他人追债、办私事。
六、案件上诉以后,原审法院的有关承办人员,不得再到上级法院就案件的处理表述个人意见;上级法院工作人员,不准以个人名义干预或者过问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七、严禁法院干警参与“三陪”、异性按摩和其他淫秽陪侍等色情活动。严禁参与赌博。
对违反本补充规定者,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人的若干规定》和有关党政纪律严肃处理;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