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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1-14 生效日期: 1993-01-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原四条、六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二十八条原文四条 企业在不违反特区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的历史用地建非经营性的自用职工宿舍,对现有厂房进行改造或扩建。六条 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须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批准文件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一)特区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

  (二)涉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全和特种行业和项目;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控制的行业和项目;

  (四)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的专营、专卖项目;

  (五)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六)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前款(一)项,按本办法附件一二条执行,由市经济发展局按规定审批;(二)、(三)、(四)项,按本办法附件二执行;(五)项由市证券管理委员会等按规定负责审批;(六)项由市贸易发展局按规定负责审批。本实施办法施行后,(一)至(四)项的目录由市计划局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编制一次,并予以公布。九条 企业新办的投资项目,涉及土地资源配置的,企业可以在登记注册后通过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有期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十二条 以下事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三)经营范围的变更(除六条(一)至(四)项规定的范围外);

  (四)增加注册资金(本);

  (五)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等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终止;

  (六)歇业;

  (七)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十三条 企业进行部分或整体产权、股权转让,应在深圳市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凭产权、股权转让双方在产权交易所签订的标准合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十五条 内地企业在特区申请设立经营机构,可以直接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但属于六条一款(一)、(二)、(三)、(四)项的,申请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十八条 股份制和设有董事会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代表国有资产的董事,由产权单位任免(或聘用和解聘,下同);正副董事长,由产权单位协商推荐候选人,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产权单位推荐,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事部长、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并抄报产权单位备案。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不设董事会的市属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级任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事部长、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由总经理提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交由总经理任免,并报产权单位备案。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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