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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兽药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03-13 生效日期: 1981-03-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 切实加强对兽药管理工作的领导。目前,我省的兽药管理工作比较混乱,特别是不经审核批准乱办兽药厂和生产粗制滥造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甚至出售假药,给畜禽生产的发展带来很大危害。为迅速改变这种状况,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搞好兽药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管理等项工作。医药部门要安排好兽用药的生产、供应;农业(畜牧)部门,要做好兽药管理工作;工商、公安和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兽药的市场管理,坚决纠正和制止乱办厂、乱卖药、乱发宣传广告的无政府状态。

    二、 认真做好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由农业(畜牧)部门主管。省农业厅设立兽医药政、药检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兽药生产和新品种的审批,组织研究提高兽药质量,制定兽药使用计划,监督兽药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对《兽药管理暂行条例》的执行。各地、市、县农业(畜牧)局要有专人分管此项工作。
  省兽药检验所负责全省兽药质量的监察检验,目前该所业务还未全面展开,兽药的药检工作仍由卫生部门的药品检验所协助代检。

    三、 积极搞好兽药供应。省、地、县级医药(药材)公司(站),要恢复和建立兽药商店或专柜,公社级的供销店要固定专人兼营兽药。兽药供应单位要积极开展兽药购销业务,加强对药品的保管和质量检验,不准收购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兽药,要同使用单位密切配合,制定产、供、销计划,并组织余缺调剂。

    四、 做好整顿兽药厂的工作。要根据国务院[1979]144号文《批转卫生部等单位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和一九八0年九月五日国家计委、经委等十部、委、局下达的《全国整顿药厂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切实把整顿兽药厂工作抓好。对已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兽药生产单位,由省农业厅按照兽药厂的条件重新审批,经批准生产兽药的工厂必须挂兽药厂的牌子,凡不具备生产兽药条件的要关、停、并、转,善后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兽药制剂的生产,由农业部门和医药行政部门共同协商,提出生产的品种、数量,医药等有关部门供应原料,归口安排生产。人兽共用的短缺药品,要人兽兼顾,合理分配。各级兽医医疗单位自制自用的兽药制剂,不准作商品出售,不经检验合格不准使用。
  所需原料由医药部门纳入计划,统一供应。今后,凡不经省农业厅批准,没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单位均不得擅自生产兽药,有关部门也不准供料、收购、出售和使用其产品。人用不合格的药品,未经省或地市药检所检验,或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准转作兽药。对制售伪劣兽药的,要坚决取缔,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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