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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加强市区涉外房地产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14 生效日期: 1992-02-14
发布部门: 佛山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佛府办(1992)022号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搞活我市市区涉外房地产业,加强我市市区涉外房地产的开发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市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是我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管理机关,负责策划和组织市区(含城区、石湾区)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的“五统一”工作(即统一规划、征地、开发、经营、管理),研究、制定、实施有关涉外房地产管理的政策。

  二、涉外房地产开发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佛山市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执行。市国土局要切实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严格控制压低地价出让成片土地开发的情况。

  三、严格审批控制“涉外房地产”的规划、建设和出售权限。
  凡需要在港、澳、台及国外出售的房屋,要经市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市建委才能给予报建,市房地产管理局才能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并要区别于境内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凡有市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所建的商品房,主要是解决拆迁户和市区群众的居住问题,严格控制把房屋推出境外销售,以保证市内楼价稳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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