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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18 生效日期: 1991-07-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经委、交通厅:
  省交通厅粤交计[1991]488号请示及六月二十五日补充请示收悉。批复如下:   一、为加速我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同意从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开征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标准为按车辆吨位每月每吨二十元。
  二、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与养路费合并征收,但不作切块分成。征得资金由省交通厅统一掌握,全额用于归还省高等级公路重点工程建设贷款,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经委会同交通厅、物价局拟定。
  三、开征国道公路改造还贷资金问题,请省经委组织有关单位论证后另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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