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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1-30 生效日期: 1981-11-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鸟类是害虫的天敌。保护鸟类,有抑制害虫繁殖、保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生产和花草树木生长的作用。但前一段时期,由于乱捕滥杀,致使鸟类锐减,害虫日增,造成生态系统失调,给人类生活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为保护和发展鸟类,特通告如下:
一、 保护鸟类,人人有责。各机关、团体、部队、工矿、学校、街道、公社(区),都要大力宣传保护鸟类的意义,教育干部、群众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参加保护鸟类的活动。
二、 严禁在市区(含越秀、东山、海珠、荔湾、郊区、黄埔)用各种方法(包括用弹弓、枪枝射杀、摸巢、围网、引诱等方法)捕捉鸟类。
三、 严禁在花县、从化、增城、新丰、番禺、龙门县的圩镇、果园、公园、路树、苗圃、风景区内捕杀鸟类。具体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视当地情况制定。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凡外地运入本市的生、死鸟类,应持有公社(区)以上机关的证明,方得出售。如无证明,均予没收。
  各经营鸟类的商店及外贸部门不得收购,农贸市场不得摆卖。
五、 因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鸟类者,应制定捕捉计划,提出捕捉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报经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发给捕捉证明后方可捕捉。
六、 各园林、林业、科研部门和果园、苗圃、农场应积极创造良好的鸟类栖息条件、环境、繁殖益鸟,有条件的大、中、小学也应结合教学,组织学生开展招鸟活动。
七、 对未经批准而在禁捕范围内捕杀鸟类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
  (1)有打鸟、捕鸟行为者,除没收工具外,给予五元罚款;不听劝止或屡教不改者,则加倍处罚。
  (2)有打鸟、捕鸟行为,已造成鸟类伤亡者,除没收工具和猎获物,按价赔偿损失外,给予三十元以下罚款。
  (3)捕杀珍贵鸟类者,除赔偿损失、没收工具和猎获物外,按已造成损失的价值一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上述违法的处罚,由各有关执勤人员会同市、区绿化委员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执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一年广州市人民委员会(61)会城字第382号《关于保护鸟类的通知》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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