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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不得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距离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07 生效日期: 1990-09-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周边距离,是指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和陆路口岸辖区四周边缘向外正面延伸至十米处为起点,从起点继续延伸至规定限度的距离。
  在规定的周边距离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第三条   下列场所、设施的周边距离为:
  (一)国宾下榻处。凡来华进行国事访问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部长级以上官员下榻的宾馆或政府指定的居住地方为一百米以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大型的武器弹药库、油库、军用机场、码头、重要通讯枢纽,武器发射场所等军事设施为二百米以内。
  (三)航空港。民用飞机场为一百米以内。
  (四)火车站。
  1.广州(包括东站、南站)、深圳、韶关、肇庆、湛江站为二百米以内;
  2.市、县政府所在地的火车站为一百米以内;
  3.乡(镇)所在地火车站为五十米以内。
  (五)港口(包括作业锚地)。
  1.经国务院批准使用的开放港口为一百五十米以内;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开放港口为一百米以内。
  (六)文锦渡、沙头角、拱北、皇岗口岸为三百米以内。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第 条限定的周边距离,通过实地勘察划定具体周边距离,并逐项制图造册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所列场所、设施的具体周边距离划定后,可不设永久性标志。当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经附近需要标明具体周边距离时,可使用金黄色绳带围绕或者设置其他临时性标志。


    第六条   本规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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