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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4-12 生效日期: 1985-06-10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85]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名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授权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为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有偿使用重大市政设施,加快广州市政建设事业的发展,经省、市政府批准,实行贷款和集资建设城市桥梁。决定自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起,对经过广州市珠江河面所有跨江桥梁的机动车辆实行征收过桥费,以偿还贷款及为新建桥梁、隧道积累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征费范围
  除设有固定装置,并用于执行抢救任务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环卫部门的垃圾、粪便运输车、有标志的巡逻警车外,一切通过市区跨江桥的机动车辆(包括国内和港澳入境的各种机动车辆)均需按规定缴纳过桥费。

  第二条 计征分类及收费标准货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不载货的特种车按核定的自重吨位,客车按规定的载客量分六类计征。征费标准由市政管理局制定。

  第三条 收费管理
  (一)收费管理
  由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属下市政设施收费所负责收费管理。
  (二)票证分类与使用
  1.过桥费票证分次票、期票两类:期票分月票、季票、半年票、年票四种。
  2.凡购期票者,发给与购买期限和车牌号码、车辆类别相符的票证,贴在车前显眼地方,便于检查。期票专车专用,不得转借,使用期限至票面规定期限内最后一天晚上十二时止。
  3.凡持有期票证的车辆,可在票面规定的期限内,在市区所有跨江桥梁无限次行驶过桥。
  4.凡购次票的车辆,只限在规定的日期内使用(可无限次行驶过桥),过桥时必须持票备查。
  (三)购票办法
  1.由市政收费所在市内适当地点和进出城区路地段设过桥费售票点,市内售票点出售期、次票,进出城区地段的售票点出售次票和月票。
  2.凡需过桥的车辆,如车籍属广州市管的,一律购买季票以上的期票;外地进入市区车辆购买次票,每车每天购票一张,二天购买二张,如此类推;如在市区停留二十天以上而又需过桥者,一律购买月票(或视停留二十天以上而又需过桥者,一律购买月票(或视停留时间长短购买其它种类期票)。
  3.票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如遗失期票,可持单位证明(个人持工作证或身份证)及原购票单据到售票点申请补发,并按票价面额缴交百分之五的手续费。遗失次票不办理补票手续。
  4.国内车辆收取人民币,港澳车辆收取兑换券。
  (四)检查验证
  由市政收费所在市内各桥设流动检查站,执行检查、验证、督罚任务。

  第四条 违章处理
  (一)凡无票过桥或使用过期票证的车辆,一经查实,将次处以一个月次票的罚款,另补买当季度的季票。
  (二)对外地车辆无票过桥或使用过期票证者,每次处以一个月次票的罚款,并另补买当天的过桥票。
  (三)凡所持票证(包括期、次票)与车辆类别、吨位不符才,处以拾倍次票的罚款,并另补买与车辆类别、吨位相符的过桥票。
  (四)凡涂改、伪造票证(包括期、次票)者,处以二个月次票的罚款,并另补买当季或当天的过桥票。持有期票而不将票证贴于车前显眼地方,当无票过桥处理。
  (五)因违章受检而造成交通阻塞,按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由违章者承担责任。
  (六)对违章而又不服从执勤人员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可扣留车牌和司机执照,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附 则
  (一)过桥费的征收管理及票证印发工作,统一由广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市公安部门协助贯彻执行。
  (二)为保证本办法贯彻执行,由市政管理局制订实施细则。
  (三)各单位缴交的过桥费,可凭收据回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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