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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17 生效日期: 1990-04-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市工商局颁发的《关于“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发证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工商(1987)246号)试行两年多来,各分局在办理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中,都能严格按规定执行,这对完善和加强我市“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原规定的名称冠的字数太多,使用起来不够方便,为进一步理顺“三来一补”企业名称登记和管理的关系,现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名称核定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商号+行业+经营方式。
       原加工方单位不再冠以全称。
       例:深圳华商进出口公司承接香港伊林有限公司来料加工服装业务。
       名称核准为:“深圳华商服装来料加工厂”。
       二、如企业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在“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后加上来料方单位(外方)的名称字号。
       其组成部分如下:
       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来料方单位(外方)名称字号+行业+经营方式。
       例:深圳天宝实业公司承接香港万丰玩具公司来料加工玩具业务。
       名称应核定为:深圳天宝万丰玩具来料加工厂。
       三、行政区域各区可冠以本管理区地名。
       例:深圳上步区上梅林企业公司承接香港东海电子公司来料加工电子业务。
       名称核准为“深圳上步区上梅林电子来料加工厂”。
       四、经营方式和经营期限按深工商(1987)246号文规定不变。
       以上规定自199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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