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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1-10 生效日期: 1986-11-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我市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认真贯彻实施。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对实施《条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发下解决意见。
  一、有关《条例》第二章的几个具体问题
  1、继续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办法》颁布以来,虽然对晚婚、晚育率已不再订出指标要求,但各级计划生育、民政部门和各单位仍要坚持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晚婚晚育的各项优待和奖励措施。
  2、认真执行生育政策。市委、市政府穗字[1986]1号文件有关农村人口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期限要求,与《条例》精神是一致的。各区、县应严格执行,并应根据市下达的本世纪末人口控制计划,作出具体规定。
  3、归侨、侨眷,应与国内其他公民一样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国家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但对下列几种人可给予适当照顾:
  (1)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
  (2)夫妻双方均系归侨,回国未满六年,第一个孩子已满四周岁的,可以安排再生一个孩子。
  (3)归侨、侨眷(包括外籍华人眷属)的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孩子。
  4、散居在我市的少数民族。按汉族的生育政策执行。增城县畲族乡应按《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
  5、居住在城镇的农村人口,按农民的生育政策执行;居住在农村的城镇人口,按城镇人口的生育政策执行。属非农业户口的农、林场职工按城镇人口的生育政策执行。
  6、农村人口申请生育二胎,由乡、镇政府按《条例》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符合条件者发给《准生证》。
  7、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另行拟订具体办法。

  二、有关《条例》第三章的几个具体问题
  1、下列情况不予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
  (1)生育两胎以上,两个孩子同时存在过,因故夭折只剩一个者;
  (2)再婚夫妇婚前曾生育过两个以上孩子,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
  (3)赴港澳或国外探亲期间出生,孩子已在港澳或国外入户的。
  2、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增加到七元的发放办法: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以后办证的,从办证之日起发给;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以前办证的,从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加发,至十四周岁为止。一九八0年二月二日前办证的仍可享受独生子女待遇至十八周岁。
  3、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分担办法:
  (1)夫妇双方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2)一方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民(包括市外、省外农民)或待业人员的,全部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3)一方在本市,另一方在市外,省外工作的,按“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的原则处理。
  (4)夫妇一方在港澳或国外,独生子女户口在本市的,由在本市的一方全部负担。
  (5)夫妇双方是城镇待业人员或双方都是农民,在计划生育经费中解决。
  (6)个体经营户和个体户从业人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7)夫妇一方是城镇个体户或无业人员,另一方是农民,由城镇一方全部负担。
  (8)夫妇一方是城镇个体户,一方是无业人员,按上述(6)规定解决。
  (9)停薪留职的职工,由原单位负担。
  (10)临时工、合同工由雇用单位负担。
  (11)研究生就读期间由就读的学校负担。
  (12)出国留学者在学期间按本条(9)解决。
  4、收养孩子,按规定办好手续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但能否享受优待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自定。
  5、办理独生子女证后经批准生育二胎的,从批准指标之日起中止独生子女的待遇。
  6、过去已办“三免”优待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继续执行;执行有困难的单位可改为每月发给保健费七元的享受办法。
  7、在办理《独生子女优待征》时,仍按原规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8、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无论干部或职工年老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包括收养和非婚生子女以及曾生育过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属未婚夭折的。无子女的干部职工年老退休时,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包括曾生育过子女,未婚子女夭折者。再婚夫妇退休时,应按夫妇双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一方已生育过孩子,离婚时依法判决随前配偶,另一方未生育过新组合的家庭没有子女,退休时,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可享受无子女的待遇;(2)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随前配偶。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生育一孩的一方可以享受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生育过二孩一方则不能享受。(以上优待,属八0年二月二日《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公布后办理离、退休手续者方可享受)。
  9、增加晚婚假的奖励,只给予符合晚婚年龄的人员。夫妇双方如有一方不符合晚婚要求,则只给符合要求的一方增加婚假。增加晚育假期以女方的年龄是否符合晚育年龄为准。增加的晚婚晚育假期不影响全勤评奖。
  10、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经济奖罚的手续:各单位年终必须如实填写计划生育情况考核表(由市统一制发)。经所在区、县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加具意见。由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完成计划指标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实行扣罚。奖罚均以经济核算单位为单位。

  三、有关《条例》第四章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征收超生费的期限。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后超生的,一律从出生至七周岁止。对《条例》公布前超生、现在正在执行扣罚的,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但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扣罚期限。超生的二胎七周岁内不得享受家属统筹医疗、劳保医疗等福利待遇。凡超生的三胎或三胎以上的子女,一律按粤发[1973]75号文件执行,不得享受家属统筹医疗或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
  2、超生费由谁征收的问题,暂时按下列办法:
  (1)农业人口由乡政府征收;
  (2)城镇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征收;
  (3)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镇政府征收;
  (4)个体经营户和个体户的从业人员由街道、区、镇协同工商部门征收。
  3、超计划生育没有粮油供应者,经济扣罚期满后可恢复粮油供应和副食补贴。办理恢复粮油供应手续,应先向单位申请(填写市统一制发的申请表),经批准后送所在街道、区、镇计划生育部门加具意见,然后到粮食部门办理。
  4、对计划外怀孕的干部职工,单位要坚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坚决落实补救措施,不能在其孩子未出生前就对其作组织处理。对计划外怀孕或超计划生育者作除名处理的,原单位仍算当年超计划生育数。
  5、对超计划生育者,除批评教育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外,三年之内,不评先进,不评奖,不提职,不参加一次调资。

  四、有关《条例》第五章的几个具体问题
  1、《条例》第二十二条六项规定的“补救措施复杂的,休息三十天”,一般是指中期妊娠引产的。
  2、经县以上技术小组鉴定,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者,治疗费用仍按原来的开支办法处理。
   上述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市各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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